判決:
1. jersey板「本次」申請之新板主
應經由合乎一般認知之民主程序
重新選舉產生
請板主群重新徵求候選人並辦理選舉
實際執行方式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有規定者,從J小組長之規定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無規定者,向J小組長公開報備後即可進行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有規定但有窒礙難行之處,
目前仍有無法解決之明確事實者,
小組長應立即於組務板公告修正。
原候選人若願意繼續參選
免重新報名
直接為候選人之一
2. 新任板主產生後
含續任板主在內之全體板主名單
應對板友宣誓「任內絕不從事任何營利/非營利之交易、代買/賣/相關手續費
或其他類似行為」
3. 小組長於處理爭議案件時
應明確認知發言之權力與責任
除非必要
尤應嚴格避免對申訴中之案件
在組務板外進行指示與發言
4. 小組長處理申訴案件
以14日內處理為原則
若延後應以回文或推文告知當事人
5. 本案處理至群組長層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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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a.
經查本案於9/29之#1CejAm_w中首次提出
J小組長於10/11之#1CiYTND2中開始處理
因此10/11為我認知J小組長之受理時間
J小組長於10/20之#1ClSMN88中
明示「若經合理民意選出新任板主,也請等到本案件處理完畢再行提案」
J小組長於11/04
對該案進行小組長層級判決
「理論上」
於10/11至11/04間
N板主作為受申訴對象所舉行之任何板主徵求、提名、新板主申請
J小組長有絕對權力直接裁定為無效
否則
若J小組長最後裁定N板主違規撤職
將如何認定新板主上任的正當性?
然而「實際上」
J小組長亦於10/21 00:47在「jersey板」之#1Cl5uPPy中
推文明示「如果是要替換舊有板主群的話,建議還是要有投票民意基礎」
至此
我認知J小組長接受了在10/21 00:47以前
N板主對於新板主遴選過程之一切處理
用詞既為「建議」
則難謂具有強制力
換言之
J小組長離開組務板裁判位置
至jersey板內發表不具拘束力之「建議」
一方面放棄了「否決10/11至11/04間N板主舉行之板主遴選」之權力
一方面承認了N板主至10/21 00:47為止處理板主遴選之合法效力
並且對10/21 00:47之後該板板主產生方式未有任何強制要求
N板主從J小組長建議
於10/31舉行新板主投票、為期五日、理論上應於11/05/2010 17:11:19 Fri結束
綜上所述
該選舉若順利舉行完畢
應為有效
但由於J小組長於Thu Nov 4 02:23:19 2010小組長層級判決中
裁定「1.球衣版即刻暫停現行板主投票,並重新進行新板主徵選工作」
N板主並於「Thu Nov 4 11:42:22 2010」於jersey板公告停止投票
該選舉既然未能依照選舉公告完成
則必須視為無效
1.b.
請現任板主群重新徵選候選人
徵選期限、方式
選舉期限、方式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有規定者,從J小組長之規定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無規定者,向J小組長公開報備後即可進行
若J小組長於#1CqQYQ9k判決中有規定但有窒礙難行之處,
目前仍有無法解決之明確事實者,
小組長應立即於組務板公告修正。
1.c.
由於申訴程序終止選舉影響候選人與選舉人權益
組務在此向候選人與全體選舉人致歉
原候選人若有意繼續參加選舉者
應免報名
直接為新選舉之候選人之一
2.
N板主申訴之內容雖未包含此部份
然而此點既為爭議起點
為避免日後重蹈覆轍
亦提供國家體育場日後若有類似爭議時之判例與處理標準
必須處理此一部份
PTT上有部分看板確實存在各式營利/非營利的交易/交換行為
但任何涉及現金對價的交易行為
無論為營利行為與否
確實都可能伴隨爭議
因此我考量這件事的時候
並不考量之前各方爭論的「是否屬於營利」
而是各式營利/非營利的交易/交換行為可能產生的爭議
以及這種爭議與板主身份的關係
板規是避免爭議的第一層消極防範者(例如,怎樣的交易可以貼文,違者禁止張貼)
板主是避免爭議的第一層積極防範者
同時板主並依站規
擁有前述板規制定權
因此
參與上述交易的行為人
與板主這個身份顯然無法相容
否則防範交易爭議作用的公權力將斲喪殆盡
為維護站方賦予板主之公權力超然獨立、與廣大jersey板使用者之基本權利
新板主名單呈交前不受理板主名單異動
新板主名單(含續任板主)應符合本判決之相容性原則
並應於選舉結果產生後
於jersey板公開承諾「任內絕不從事任何營利/非營利之交易、代買/賣/相關手續費
或其他類似行為」
小組長始得受理該板主就任申請
拒絕者、或就任後有違上述承諾者
小組長得直接撤除其職務
3. 小組長應認知身為組務人員無可拋棄之責任
對有爭議之申訴案件尤應盡可能於組務板中進行
並盡可能維持一致性
以確保案件處理單純化
並使板主群、使用者得以合理預期與遵循
4. 雖本群組業已廢除申訴案件兩週內處理完畢之明文規定
將之轉為原則性之規範
然自該案9/29提出起J小組長將近兩週才開始處理、超過四週之處理才進行裁定
顯有延宕情事
我了解本案相當複雜
但日後仍應盡可能以14日內處理完畢為原則
若延後應以回文或推文告知當事人
5. 本案依新站規
若上訴至群組長位階獲得受理
以群組長位階之裁判為終局裁判
當事人應即依本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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