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討論] 關於板主回應信件申訴時的基本要求
時間Sat Aug 13 17:53:10 2011
※ 引述《mousepad ()》之銘言:
說好的籃球群組文呢?(笑)
既然要改的事情這麼多,那就改……不能改天,
乾脆從頭檢視一下現行申訴制度的合理性,
並看看有什麼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可以解決申訴案延宕的核心議題。
我先把結論寫在這邊,至於推論過程請見下文:
1.取消所謂第一層級的申訴制度,並強化板主行使職權的法治化程度
1.1 群組或小組應協助各看板制定最低限度的板規範本以供參考
1.2 板主行使水桶或劣文時應公告並敘明板規依據及心證理由
2.小組層級的申訴,若超過14日未結案,有事實得認定小組長已不適任本案審判者,
申訴人得逕行上訴群組長,請求移轉管轄或逕行判案。
(一)
在進入主題之前,有些背景前提要先交代。
首先是「行政」與「司法」兩個互相衝突的邏輯基本上無解,
在PTT的現行架構下,行政與司法並未分化,
換句話說,無論是板主、小組長乃至群組長,
都同時兼任manager與whistle-blower的職務,
一方面要求管理者積極參與看板經營,又要求處理紛爭案件的時候超然中立,
本質上就有相衝突的地方。
即使只看whistle-blower的部分,也未必就能等同於現實中的法院層級,
進而要求同等的程序保障,畢竟大家都是無給職,這都是老生常談了。
過度套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會有什麼後果,
建議有興趣的板主去BM板爬一下文,
看看兩三年前法務想「整頓」的時候板務方是怎麼反彈的,
#18mYw3TM (BM)以下有好幾串文章。
這個問題在板主的層級,又比小組、群組以上更複雜,
第一線的看板經營,視看板性質與規模,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適當的manager與wishtle-blower又不好找,
對小眾看板或像隊板這種性質的看板來說,
適合的manager有時候不見得能做好仲裁的工作,
而很會做仲裁工作的人未必對該看板的主題有興趣、熱情或甚至足夠的基本知識,
小眾看板的管理與漫無邊際的民主原則(事實上在未劃定成員邊界以前空談民主根本無從
執行)之間的衝突更是打從久遠以前的兩西戰爭就已經非常清楚。
若我們的眼光不只侷限於申訴個案中被處分的使用者與板主兩造,
而及於常態性使用該看板的使用者與其他潛在的使用者,
這些都是必須納入考量的相關背景前提。
(二)
在承認前述這個基本的兩難的前提下,
目前所謂第一層級的申訴是否有存在必要?
是否應要求各看板均應明定板規,未定板規者不得作出重大處分?
是否應要求板主在作出各項處分(包括水桶、劣文甚至刪文)時均須公告並說理?
這些問題都是連動的,最終歸結在板主行使權力的法治化程度。
從結論說起的話,
水桶、劣文由於影響使用者權益較大,在處分時即應公告並附理由,
其他處分則在沒有明顯差別待遇或惡意的情形下原則上交由板主裁量,
這是PTT大部分看板通行的原則,
但光是這樣規定並沒有完全解決問題,因為很多板,特別是隊板都沒有成文板規,
真的要說裁罰有什麼理由往往就只有自由心證四個字而已,
即使硬性規定理由字數也沒有太大意義,
(堆砌無意義文字相當容易,很多人都已經示範過了)
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要求板務執行法治化到什麼地步?
一個簡單的判準應該是至少要到讓使用者有個根據能夠在上訴時爭執的程度,
這一點,考量到前述(一)的背景,上級管理者應該負起教示的責任,
至少協助群組或小組內各看板訂出一個類似「最低限度的板規範本」之類的東西,
否則單向要求既未受訓亦非受薪之素人管理者承擔法治化的責任,
不但不公平也不可行,在各行其是的情形下恐怕只會製造更多歧見與混亂。
(只要想想群組內大大小小看板有明定成文板規的比例有多少就可想像有多少架可吵)
前述的構想若能做到,則既然各看板已經有基本的板規,
板主依據板規作出裁決的判斷時,只要在公告中敘明板規依據與裁量的心證理由,
該層級的判斷應該就已經結束,即使重覆要求信件往來,也只是徒增雙方的紛擾而已,
接下來應該交由上級管理者來review,若板主在公告中說明的夠清楚,
可以合理設想在多數情形申訴程序甚至不需要經過進行實質的辯論即可結案。
當然,使用者隨時可以與板主溝通,但這不該被定位為申訴,
雖依照目前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所謂「申訴」形式上包括「檢舉」、「建議」與「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
服者」三項,但實質上一般所稱之「申訴」通常僅指「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
分不服」,立法技術上或有瑕疪,但應不妨礙一般正常的理解,
例如在本件討論過程中,自群組長以下至使用者使用「申訴」一詞時均係指稱「對於違規
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的情形,即對板主或小組長之認定不服時所為之「上訴
」行為,由此觀之,該修正的是該條站規令人混淆的用詞,即至為明瞭。
準此,依同規則第十二條暨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
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因此群組長認為站規明定目前所謂第一層級的申訴應
向板主進行屬站規明定事項,應屬誤會。
小結:
取消本群組目前所謂第一層級的申訴,在強化看板法治程度的前提下,
將是簡化申訴程序的有效方式。
(三)
接下來處理小組層級的申訴延宕問題,
雖說不針對個案,但事實上頗明顯目前的提案是為了因應特定案件而增訂,
說白了就是現象立法,雖然立意良善,但造成的問題恐怕比解決的更多。
無論是那個層級,不合理的拖延案件都是必須處理的,
而且根據過往經驗,有效的處理方式只有一個,就是上級take over。
目前群組長的提案,說穿了就是因為無法冤獄賠償,所以設定執行上限以避免損害過大。
(其實這個對刑事法制的比附本身就值得商榷,
先不去談究竟水桶與劣文的性質究竟更接近刑罰還是行政處分,
即便要類比刑事法,首先刑罰的執行就必須等到判決確定才可以執行,
此外還有保安處分與羈押的問題必須處理,這些多半不可能照搬到網路上來)
然而若從板主與看板其他使用者的立場來看,這種做法無異以鄰為壑,
尤其是,當申訴程序延宕係由於非可歸責於板主的原因造成的時候,
卻將該不利益歸諸於板主及看板其他使用者承擔,真正該究責的對象反而沒事。
合理的方式應該是申訴人在經過一定日數之拖延而得認定小組長有故意過失時,
得選擇向群組長申訴請求移轉管轄(指定其他小組長審理),
或請求群組長逕行審理(申訴人放棄審級利益),
在前者的情形其他小組長可能必須承擔同僚擺爛的後果,未必公平,
後者的情形雖然申訴人的審級利益受到減損,
但依目前站方公告(本板有置底),
對板主行使「看板文章管理權」的申訴僅到小組層級,
群組層級的上訴僅於例外情形群組長可自由裁量決定接不接受,
因此此所謂審級利益本來就沒有保障,若群組長決定直接處理自無不可。
至於一定日數應該是多少,是否也必須考量使用者所受處分的輕重來決定?
這又與前揭(二)的建議有關,究竟水桶期間該怎麼訂才合理,
又怎樣才符合所謂「比例原則」,必須交付眾議。
不過,若前揭(二)的建議業經採納,
理想上小組層級的審理只要review板主據以作成原處分的證據與公告,
縱使較複雜的案件需要另行辯論,一兩個來回應該也就夠了,
10至14日左右或許是比較合理的數字。
但仍然要再次強調,
這個數字與前述的法治化程度與取消現行第一層級申訴的做法高度相關,
且法治化程度越高,事後審查就越簡便,或許根本不再需要這條規定也不一定。
附相關參考站規條文: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PTTLAW z-2-4)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無所屬
群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
Ptt3Law)提出。
二、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或本站於「違規檢舉中心」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不予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126.241.167
推 mousepad:我目前得趕東西 週二才能回覆 請各位先繼續討論 08/14 00:26
→ gay358358:Y 08/14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