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mousepad 信箱]
作者: wpd (??)
標題: 關於未定讞案件執行上限
時間: Sun Aug 28 01:39:57 2011
擬定為21天 ??
太誇張了吧
有的水桶桶7天 15天
等不到21天早就出桶了 損失的發言權力要誰來賠??
若版主故意打個太極 每次都裝忙摸個兩三天才來回覆一次怎麼辦???
根本就應該在接受審理後即刻擱置水桶
待申訴定案後 在補足剩餘天數
例如 水桶15天
第0天無反映
滿1天後申訴
滿3天後接受審理 此時應通知版主先行解桶
滿4天後解桶 (假設因版主上站時間差而有延遲)
則要算是已服滿4天
若最後維持15天原判 則再擇日補罰11天
若於審理過程中該使用者再被該版判下新的水桶
一案歸一案 第二案的水桶直接執行 (除非又來申訴 且獲上訴審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79.1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