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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ousepad 信箱] 作者: wpd (??) 標題: 關於未定讞案件執行上限 時間: Sun Aug 28 01:39:57 2011 擬定為21天 ?? 太誇張了吧 有的水桶桶7天 15天 等不到21天早就出桶了 損失的發言權力要誰來賠?? 若版主故意打個太極 每次都裝忙摸個兩三天才來回覆一次怎麼辦??? 根本就應該在接受審理後即刻擱置水桶 待申訴定案後 在補足剩餘天數 例如 水桶15天 第0天無反映 滿1天後申訴 滿3天後接受審理 此時應通知版主先行解桶 滿4天後解桶 (假設因版主上站時間差而有延遲) 則要算是已服滿4天 若最後維持15天原判 則再擇日補罰11天 若於審理過程中該使用者再被該版判下新的水桶 一案歸一案 第二案的水桶直接執行 (除非又來申訴 且獲上訴審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79.1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