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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本板進板畫面 「所有郵寄給群組長/小組長之信件 均為放棄隱私權主張之公務信件 使用者一經郵寄 代表對此充分知悉並完全同意」 因此我直接在此答覆 其次,本方案仍在擬定中、尚未定案 但絕對不會適用短天數水桶 只有較長天數水桶、對使用者權益剝奪較大者 才會受此保障 三,不可能所有案件均等到定讞才開始執行水桶 現實生活中的台灣法院也沒有這樣 參見陳水扁龍潭案定讞前羈押天數 況且也沒有保障到這個程度的必要 因為,即使在本站停權(這已是砍帳號前最嚴重的處分) 也不過就是不能發言、依舊可以閱讀 水桶處分實際上就是在本站無數看板中特定的某一個不能發言、仍可閱讀 基於水桶處分對使用者權益侵害遠遠遠低於現實生活中的羈押 而註冊一個帳號又遠遠比現實生活成為一個自然人容易 因此不可能做出比現實生活更大的保障 四, 雖然歡迎原po繼續批評 但麻煩請注意每個制度背後都應該有對應的理由與合理性 這個改革出現在籃球群組多個案件嚴重拖案之後 有人或許會認為應該在此時將拖案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但矯枉過正的結果必然就是讓安份執行組務的人疲於奔命 我「佔」在這個位置上 不諱言地,也掌握了相當大的權力 現在試著進行這些方向 說白了, 並不是基於純粹的「使用者保障」單方面 也不可能只單從這一個角度思考事情 所有改善方向都必須基於整個群組運作的平衡 然後 在盡可能平衡的狀態下每個參與者(組務、板主、使用者)都往前跨一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2.209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61.224.42.209 (08/28 17:10)
VOT1077:其實 拿陳水扁案舉例有個盲點 08/31 22:13
VOT1077:台灣有冤獄賠償~ 多關的 會賠錢~ PTT 則......賠P幣好了 08/31 22:14
VOT1077:XDDD 08/31 22:14
cola1230:看到推文才發現有陳水扁這一段... 09/01 01:08
cola1230:可是羈押 跟關監獄 不是不一樣嗎? 也都是有理由才羈押 09/01 01:09
cola1230:例如防止串供...可是PTT要串供什麼...這感覺是政治問題 09/01 01:09
mousepad:但我並沒有說水桶=羈押或坐牢啊, 相反地, 我在同一大段的 09/01 01:51
mousepad:第二段正是要說, 水桶對自由的限制遠遠不如現實中的羈押 09/01 01:53
mousepad:或監禁... 09/01 01:53
cola1230:ㄎㄎ 09/01 04:52
mousepad:有什麼話就直說, 不要用三流的討論方式 09/02 15:47
mousepad:如果你的批評是對的, 從認錯到從善如流我都做過. 我不接 09/02 15:49
mousepad:受這種語焉不詳也不打算對自己言論負責的留言. 09/02 15:51
mousepad:另外, 本方案將會在未來兩週內上架試用. 實行兩個月後會 09/02 15:53
mousepad:做一次檢討與修正, 年底前成為正式組規並正式實行 09/02 15:53
cola1230:?? 我從頭到尾都在講陳水扁 有批評你的做法嗎? 09/02 23:24
Ruri:對於短中長不同的水桶申訴有不同處理的方式是值得讚許的 09/03 09:36
Ruri:例如說,超過7天的水桶,註冊滿一年的帳號才可以申訴後暫停執行 09/03 09:37
Ruri:7天以下的水桶頂多請板主聲明道歉.申訴暫停水桶期間又有違規 09/03 09:39
Ruri:的話再看看要不要還是先桶.然後水桶14天以下的判決可以減少 09/03 09:41
Ruri:層級,就一定只到小組長,小組長也可以快速僅以板主說明來認定 09/03 09:42
Ruri:超過14天的重大事件才用現有的程序.這樣的配套也可以同時訂定 09/03 09:43
Ruri:那些違規行為可以判定14天以上的水桶,那些不行.讓7天以下的水 09/03 09:44
Ruri:桶視為一般爭議少的違規,14天以上是重大違規,板主這樣也可以 09/03 09:46
Ruri:注意水桶刑度的衡量,減少重判影響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發生 09/03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