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與NBA板板主群討論後,修正草案部分內容如下。
自即日起全草案繼續開放討論三日,
如無其他意見,三日後將正式公告定案。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5.如參選人有下列絕對當選無效事由者,板主應拒絕其參選,小組長亦應拒絕其就任。
: a.參選人(包括同一使用者所持有之所有帳號,以下皆同)
: 在兩年內曾受多重帳號案件、共用帳號案件、不當更動帳號數值案件等判決確定,
: 或有其他類似違反本站規範行為而遭停權或褫奪公權等處分者
: b.參選人曾在國家體育場擔任板主因公被免職者
: c.參選人曾在國家體育場擔任板主但因被罷免而去職者
: d.參選人不具NBA板發言權限或不符板主參選資格者
: e.參選人之政見顯然違反組規或站規者
: f.參選人持有以特定球隊、球員為攻擊對象的帳號者,
: 應使用其他非以特定球隊、球員為攻擊對象的帳號參選,否則參選無效。
: 6.如參選人有下列相對當選無效事由者,應依本條規定處理。
: a.參選人政見有顯不可行之處,或其參選文件內容顯未詳細認真填寫者
: b.參選人兩年內在籃球群組內曾違反板規情節重大或為累犯者
: c.參選人在籃球群組內曾發表鼓吹仇恨、對立之言論,
: 或使用容易引發對立之帳號、暱稱、簽名檔或名片檔者,
: d.參選人在選舉過程中曾以賄選或在無關板面拉票等不當方式競選者
這是PTT投票制度的老問題了,
不像現實中至少有戶籍可以當最基本的判準,
特定看板的決策事實上完全無法確保參與者是來自該看板的常態使用者,
(換言之,民主的前提根本都不存在,直接拿民主的理想來套只是空談。)
不但鄉民的流動很有可能讓投票變成單純的多數暴力,
這種類似幽靈人口的選舉方式也很難根絕,
但至少請不要做得太誇張,至少有明顯證據時該否決的還是要否決。
: e.參選人有其他顯然不適任板主職務之事由者
: 參選人有前揭相對當選無效事由者,
: 於選舉過程中,板主得依其裁量權限逕行拒絕其參選,
: 如不拒絕其參選,
: 板主應將相關資訊(如其他使用者之檢舉)與該參選人之參選文件並陳,
: 由使用者投票選擇是否信任參選人之說明。
: 如選舉結束後板主提報之當選人有前揭各項事由者,
: 小組長得要求其為一定之具體承諾後始得就任。
: (例如在板主任內不得使用容易引發對立之帳號、暱稱、簽名檔或名片檔等)
前揭6.d項事由將由「相對當選無效事由」改列為「絕對當選無效事由」,
理由如下:
1.以不當方式競選者實為重大之程序瑕疪,
其投票結果已因受不當方式競選影響而與真實民意不符,
但在目前「相對無效當選事由」的架構下,
如該不當方式係在選舉結束後始發見者,
則小組長將無法阻止其任命,而僅能有條件任命,
但此種情形實難想像有任何有意義的條件能達到補救選舉程序瑕疪的效果。
制度上的這個漏洞必須想辦法解決。
2.在目前「絕對無效當選事由」的架構下,
候選人之競選方式是否構成不當方式競選,
在選舉結束前由板主認定,在選舉結束後由小組長認定,
一經認定後即確定該當選是否有效,清楚確定而不致引起爭議,
可解決原草案之前述缺失,故採此修正方案。
因此,修改後的相關條文如下:
5.如參選人有下列絕對當選無效事由者,板主應拒絕其參選,小組長亦應拒絕其就任。
a.參選人(包括同一使用者所持有之所有帳號,以下皆同)
在兩年內曾受多重帳號案件、共用帳號案件、不當更動帳號數值案件等判決確定,
或有其他類似違反本站規範行為而遭停權或褫奪公權等處分者
b.參選人曾在國家體育場擔任板主因公被免職者
c.參選人曾在國家體育場擔任板主但因被罷免而去職者
d.參選人不具NBA板發言權限或不符板主參選資格者
e.參選人之政見顯然違反組規或站規者
f.參選人持有以特定球隊、球員為攻擊對象的帳號者,
應使用其他非以特定球隊、球員為攻擊對象的帳號參選,否則參選無效。
g.參選人在選舉過程中曾以賄選或在無關板面拉票等不當方式競選者
6.如參選人有下列相對當選無效事由者,應依本條規定處理。
a.參選人政見有顯不可行之處,或其參選文件內容顯未詳細認真填寫者
b.參選人兩年內在籃球群組內曾違反板規情節重大或為累犯者
c.參選人在籃球群組內曾發表鼓吹仇恨、對立之言論,
或使用容易引發對立之帳號、暱稱、簽名檔或名片檔者,
d.參選人有其他顯然不適任板主職務之事由者
參選人有前揭相對當選無效事由者,
於選舉過程中,板主得依其裁量權限逕行拒絕其參選,
如不拒絕其參選,
板主應將相關資訊(如其他使用者之檢舉)與該參選人之參選文件並陳,
由使用者投票選擇是否信任參選人之說明。
如選舉結束後板主提報之當選人有前揭各項事由者,
小組長得要求其為一定之具體承諾後始得就任。
(例如在板主任內不得使用容易引發對立之帳號、暱稱、簽名檔或名片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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