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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在#1Fjy8cxI (Sportcenter) 公告的第1點裡, : 就已經說過這個罷免提案的審核需要「溝通與思考的時間」, : 而且「組務目前還沒有做出最後決定」。 : 現在還沒有發布裁定的主要原因是我還在等群組長對條文文義的解釋, : 任何多餘的推測都是沒有必要的, : 在網路之外每個人都還有自己的生活要過, : 目前也沒有一刻都耽誤不得的緊急狀況, : 既然組務這邊已經了解並受理了,就會處理到最後, : 請各位稍安勿躁。 : 另外,再次請各位注意進板畫面最底下三行。 : 在這篇公告發布的時間點以後所有涉及人身攻擊的用語都將以水桶處置, : 我會嚴格執行。 本文為解釋組規#1Bhqpmr_ (Sportcenter)中條文三-2-a, 關於小組長審核罷免案之「審核內容」之權限與範圍。 該條文明訂, 罷免案中小組長負責審核之內容為: 1. 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 2. 是否依照組規2-2-2-3「罷免板主提案範例」之格式填寫 3. 罷免理由是否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同時, 相對於這些明訂的審核事項, 亦有「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之明文。 關於小組長必須審核的前三點, 其中, 第一點,字面上非常清楚,無需多做解釋。 第二點,字面上非常清楚,無需多做解釋。 第三點,為本辦法中明訂小組長必須審核之內容, 而何謂「濫用」,亦為罷免案中,小組長較具裁量空間的地方, 惟其裁量標準仍須受公眾評價,並受群組長監督。 至於「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審核」之明文規定, 立法理由是避免小組長對罷免理由、內容有意見時,據以否決, 換句話說, 是要保障「與小組長意見、立場不同者」仍有依一定程序提出罷免、不受阻撓的空間。 這裡的「一定程序」,當然就是符合前三點。 本案我沒有詳細閱覽,事實上也還不到我要詳讀每個文件的階段, 但依照長年經驗、以及快速瀏覽了前面一些討論, 隊板、球星板等性質確實較一般看板特殊, 因為一般看板可沒有看似本質上要與其他看板對立的狀況, 隊板、球星板卻有。 因此若小組長將此點考量在罷免機制是否受到濫用中, 是符合本罷免辦法的。 至於本辦法三-2-a中有 「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等雙引號中之文字, 代表在立法時, 我希望在網路公民權上做一點突破、但並沒有要徹底顛覆本站管理體制, 所以我藉由雙引號中的文字很誠實地告訴各位: 1. 「適度」(而非過度)限制網路公民權在目前是不得不然之事, 2. 萬一有超過預期的狀況,小組長有特例介入更多實質審核之可能性 不過, 這與本案無關, 僅在此作為對各位的提醒。 因為, 本案目前看起來並沒有動用到這兩個雙引號內的意涵。 依照前面的解釋, 審核罷免是否受到濫用(尤其是迷文化中敵對性較高的隊板、球星板), 是屬於條文原本就規定必須做的事情, 而非突破原則,進行比明文規定的前三點更多的實質審核。 本文視同國家體育場組規, 日後國家體育場內各群組涉及類似爭議之罷免案, 概循本文解釋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8 本文視同組規,不開放推文討論。 有任何意見者,請另文另標題提出建言。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163.29.35.148 (05/2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