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fa910:有道理 的確是影響最小的方法 晚處理是對的 07/11 03:19
※ 引述《mousepad ()》之銘言:
先從2回起比較順
: 2.
: 與對willyt的懲處相關
: 即,willyt以這種方式當板主已經六年的情況下
: a. 之前六年小組長都接受這種管理方式,代表這種方式受到組務同意(或至少默許)
: b. 小組長、群組長沒有主動糾正過,要不是同意或至少默許,就是組務失職
: c. 為何沒有任何警告、規勸,第一次處分即直接解職?
: d. 過去幾個月隨時可以對本案做裁判,為何是「此時」?
我不知道之前六年裡大部分的時間,
那位濫權的板主是如何管理的,
但如果是我擔任群組長任內,
有任何板主以「這個板我說了算」為懲處理由,
「且」被申訴到我這裡來,
一定會受到與今日相近的處分。
至少,這種濫權板主對板友的懲處本身,一定會無效。
至於要組務主動發現每個不特定板、每一不特定時刻裡板主可能的濫權,
並主動糾正,
否則應視為組務已認可板主的濫權行為、且板主濫權責任要算在組務頭上?
恕我想不出怎麼會有人提出這種奇怪的主張。
至於處理時程,我想是比較需要說明之處,依時程排列如下。
A.
1/13本案提出申訴(#1F3wcUHP (CourtBasketB)),
當時我是代理小組長,
自有義務依照站規#1CLXxDNX (SYSOP)精神,
以小組長位階給予「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機會」。
B.
經過大致了解所申訴事項,
並發現該板主有技術性妨礙使用者申訴權益之嫌,
2/10正式開始審理(#1FDIlhKt (CourtBasketB))。
C.
大約於三天內,就大致了解了本案何以致此,
在同月份(二月)結束前,已經形成心證與判決(撤職),
開始著手部分判決文字的書寫。
但,必須注意的是:
當時為季賽期間,季後賽將近,
雖然濫權的責任應由willyt其人自負,但就組務運作而言,
考量到sixers是一個隊板,於季後賽前頓失一位資深板主對該隊板影響頗鉅,
故審酌隊板特殊性後,
決定等76人隊本季完全結束後再予公告執行。
D.
詎料到了5/19,
76人隊還沒打完,該板主卻另有濫權案遭申訴。
此即為何我會在判決中對於該板板友致歉,
因為若非我的判斷錯誤(我預期中,正常的板主不致於如此肆無忌憚地使用權力),
該板不致於在五月中遭受如此風暴而影響看板正常運作。
而此兩申訴案,理論上應該獨立處理,
事實上,連同罷免案,三個案件都應該獨立處理
(至於申訴案中組務裁量權vs.罷免案,何者位階較高,詳見下篇),
除非組務依組規(精華區2-2-2-2)另有裁量。
E.
於5/27,Alfred小組長對第二案做出裁定。
F.
待5/27該隊所有賽程結束,
我於6/6公告第一案裁定。
有人質疑為何是在罷免案截止前一天裁定,
是否看到反對罷免票數逆轉後才進場干預?
這個質疑搞錯了兩件事。
首先,搞錯了申訴案中組務裁量權vs.罷免案,何者位階較高,
這部份在下篇我會說明;
另一方面,
依照本來的時程,就是要在該球隊季賽全部結束後,
在對該隊板影響較小的情況下,拔除濫權板主,
所以,
a. 就算於5/27的隔天(就說是5/28好了)立即裁定解職,
當時「反對罷免」票數已經逐漸超過「贊成罷免」,
不可能因為這樣,
5/27起第一案就不判了。
b. 就算等到罷免案結果完全產生,
也就是(依照當時票數如果沒有意外的話)罷免案不成立,
第一案該解職還是會公告解職。
總之,
甲. 第一案是因為考量對隊板影響最小下,決定等該隊季賽結束後再公告
乙. 第二案,除非組務有特殊裁定,否則理應與第一案獨立。
丙. 期間發生任何罷免案,其「進程」理應與各罷免案獨立,
但若任何申訴案中組務裁定板主解職,
依照組規(精華區2-2-2-2),其裁定位階優於罷免案。
(下篇關於罷免案的回覆,會有較為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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