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於籃球群組申訴板有關於群組長/小組長/板主的權力層級討論,
在此必須嚴肅、鄭重地聲明,
群組/看板管理權限僅因層級之需要而有所區隔,
依照不同層級權力設計需要或有上下層級權力關係,
但絕非長官上司vs.下屬奴才的關係。
各層級管理者行使權力義務時,
除應依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1348VGMf (SYSOP)、#1FeFSXvP (SYSOP)、
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1348X47Q (SYSOP)、
板主權力義務#1348aPLp (SYSOP)所共同構成的權力結構行使職權,
上級(就層級區分上的上層)管理者就其職權要求下層管理者與使用者時,
亦應盡最大可能以協商而非命令為出發點。
一般對網路社會的看法,
會認為網路社會在各方面都更扁平化。
由於不同層級管理的需求,或許權力分層無法完全避免,
但不應複製/加強既有權力結構與階層。
綜上,日後國家體育場群組若再有類似狀況,
將以最嚴格的標準處份。
為避免爭議與不必要的情緒性評論,
本文鎖文處理。
若對此案有任何具體建議者,
仍可另文、另標題成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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