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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本公告除目的看似正當外, 其手段,以及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均有違常理。 即起失效。 商業行為與版權問題之認定與處份, 除法務站長另有規定、板務站長另有裁定或新判例外, 國家體育場各級管理者在合法範圍內, 蓋依所轄範圍慣有文化處置。 說明: 一、 本公告目的為遵守「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 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其目的堪稱良善, 然而其手段有二: 1. 「嚴格禁止從事商業行為」、處分「文章連結裡面顯露出"商業"行為者」 2. 禁止「非"版權"影片的文章和推文」 前者,是PTT常態, 板主若明顯縱容商業行為, 即使沒有本公告, 使用者也會予以反制, 管理者更可直接加以要求。 後者,與商業行為並不必然有關, 亦即,其手段不當、手段與目的亦無明顯關連。 甚至,有特別保護大型商業機構的商業行為之嫌。 雖然尊重智慧財產權目前當然已是服膺主流社會體制者的共識, 但以NBA為例, 若本站管理者把保護NBA官方權利的方式, 上綱到「任何涉及NBA版權的討論與發言,都必須主動出示授權,否則違規」, 就不是網路空間的管理者、不是維護使用者各項權益的守門人, 而是自貶為特定大型企業商業利益的守護者、大資本家利益的爪牙了。 綜上, 本公告即起失效。 二、 國家體育場中所有使用者、板主/小組長, 仍應明確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三、 通常板規、組規,會是比較針對性地處理該板、該群組的事務, 小組長請避免任意將文字較為籠統、包含範圍較為廣泛的站規、教育部規定, 直接援引來處理具體事務。 一方面, 對特定事項沒有具體組規、板規, 而頻繁使用臨時性的公告, 容易予人組務/板務怠惰的印象, 日後也難以整理該群組/該板有系統的規範。 另一方面, 小組長沒有解釋站規的權力, 自行將之套用至具體案例,可能擴張權限。 但更重要的是, 本次的解釋確實已經天馬行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8.67.14
mousepad:由於原文的推文中,諸多管理者與使用者已對此議題多所發 02/11 11:01
mousepad:言,本文暫鎖。若認為有絕對發言必要者,請再另文、另標 02/11 11:02
mousepad:題發表。謝謝合作。 02/11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