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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判非所有人 租屋糾紛 星巴克被迫遷店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星巴克咖啡前年與簡姓男子簽租約開設板橋市三民店,但事後簡父卻向法院提告指租約無 效,因為房子是他的,兒子無權出租。法院調查後確認簡父所言屬實,判決星巴克必須遷 走。 法界人士指出,國內「借名登記」風氣盛行,有些人基於特定因素,會把自己的不動產轉 登記在親屬名下,不過若被借名者起歹念,往往容易發生糾紛。而本案星巴克也成了被害 人,如果在承租過程沒有重大過失,可以向出租人簡姓男子求償,包括營業及裝潢損失等 。 簡父向法院主張,星巴克板橋三民店原址,是他在民國五十一年時出資興建,房屋稅籍起 初登記在他與養子(胞兄兒子)身上,後來只登記兒子一人。 他說,該屋從八十五年起租給超商,房租都是他與妻子收;但九十五年租約到期後,兒子 竟私自與超商續約,九十七年六月起又跟星巴克簽約十年,至九十七年八月底,超商及星 巴克給的兩百七十八萬元租金全被兒子拿走。 簡父向板橋地院提出確認所有權之訴,主張房子是他的,要求兒子返還這兩百七十八萬元 ,並要求星巴克咖啡遷出。簡姓男子則說,該屋是父親贈與,自己是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 務人,當然是所有權人。 星巴克則主張,簽約時已經要求簡姓男子出示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及納稅證明,確認簡 是所有權人才簽約,不知他們父子間有糾紛。 法院調查,認定房子確屬簡父所有,而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指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不代表就 是所有權人,簡姓男子無權出租,星巴克與簡姓男子的租約,不能對抗簡父的房屋所有權 ,判決兒子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須給付父親兩百四十五萬元的租金收入,星巴克也應遷出 。 【2010-01-13/聯合報/A8版/社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142.46 ※ 編輯: sophia70 來自: 140.122.142.46 (01/13 13:35)
chiayunwu:板民門市??..我去過那間耶@@.. 01/13 13:39
iamlukey:板民還蠻漂亮的 哭哭 又一間要不見了 01/13 14:23
iamlukey:難得板橋有一間比較不忙的門市 希望不要掰 01/13 14:27
iamlukey:新埔站旁開一間更好了 01/13 14:27
E94422208:天阿,在我家附近~難得走路可以到的星巴克耶..... 01/13 15:34
E94422208:可以不要這樣嗎??? 01/13 15:35
minitina:冏!!!!!!??????那他明天還會開嗎??我想去買杯子耶!!!! 01/13 17:00
afish00390:不動產是登記對抗主義...不是納稅義務人就是所有權人 01/13 23:19
afish00390:如果星巴克因此歇業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01/13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