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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搬家 房東在六個月的租約上寫 : 住家地址可用於郵局醫院等聯絡地址 但是當我要求把我的戶籍遷入時 他說 這樣他要多繳人頭稅還有垃圾稅什麼的 所以他打算寫一封 “邀請函” 讓我去City Hall 登記地址時 是以被朋友邀請的名義 幫他看家 (他要回中國半年) 在他家住個半年 我想請問各位 這樣的作法是合宜的嗎? 會不會有任何居留上 或是以後工作証辦理的風險 ? 有時候在網路上看到租屋有特別寫 “ 無法遷址入籍 “ 而我同一個公寓的其他房客 好像也都沒有入籍 請問他們的居住地址在哪裡? 總得要一個合法的地址居住才符合居留權 不是嗎? 請各位專家幫我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9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