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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申請過該校或荷蘭碩班的各位 一般來說在CV或SOP上提到的工作經歷 得獎殊榮等等 美國學校通常會直接採信申請者 所寫的 不須額外提書面證明 但申請萊頓時 看到申請須知上寫"show documented evidence of relevant (work) experience" 這個意思是要我拿出實習證明的意思嗎? 但擔任研究助理通常是沒有這種證明的... 且我的另外一個實習證明是中文的 這樣是指我不但要自行生出英文譯本 然後再拿到法院 公證的意思嗎? 煩請各位回答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94.184 ※ 編輯: sinscanim 來自: 123.240.94.184 (03/06 02:28)
pharPSYde:個人經驗 免加搞剛 03/07 00:45
sinscanim:哈哈 好的 謝謝您的回應 希望學校不會寄信來討 @@ 03/07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