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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本有其裁量空間,不應訂定過於僵化,管理者可以在空間內做判斷, 再者ipod板主處理相關判決行之有年,未見標準偏移之情事發生。 2.判例是可以依循的,這點沒問題 3.ipod板板規關於盜版定義方面,我會要求板主稍做修正 ,為的是板主管理的正當與權威性,至於判決仍依照原判無異議。 如果還有意見,建議再依循管道至組務版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14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