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nbaday:證據資料,在小組版,指的是與版主的溝通過程。 05/03 20:51
→ ganbaday:與非PTT公務人員的任何信件,只有violation可以視為證據 05/03 20:51
→ ganbaday:與其他人討論什麼內容,就算跟總統水球討論國政大事, 05/03 20:52
→ ganbaday:只要與版主/版規無關,就都是無關 05/03 20:52
→ ganbaday:此案,其他人的意見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版主與申訴者 05/03 20:53
→ ganbaday:的意見。除非其他人是聯名申訴。 05/03 20:53
→ ganbaday:另外,我在信件中,看到消費者ID、看到健康狀況、看到 05/03 20:53
→ ganbaday:很多與PTT無關、可能有人不願意公開的事情。 05/03 20:54
→ ganbaday:個資,跟隱私是兩回事。 05/03 20:54
→ ganbaday:我是完全不懂,對板規有意見,為什麼是跟其他人爭執... 05/03 20:56
→ ganbaday:能決定的只有版主,能審的只有小組長以上。能提供站規 05/03 20:56
→ ganbaday:與法律之間的解釋者,只有PTT法務部。 05/03 20:57
→ NewCops:對呀,我也不懂為何到最後都是我和業者溝通...因為一開始 05/03 21:54
→ NewCops:我發的群組信件是給DC_SALE版的三個版主,然後其中的K版主 05/03 21:55
→ NewCops:有回信給我,然後如同我轉發在此版上的信件一樣,他說問了 05/03 21:55
→ NewCops:業者之後得到沒有違法之虞,然後我才貼條文給K版主,而後 05/03 21:56
→ NewCops:面我也有說我不介意把我的信件轉給業者看,因為信件有一些 05/03 21:57
→ NewCops:法律信息,然後群組通告就從版主群+某一賣家這樣... 05/03 21:57
→ NewCops:但後面就變成我和業者討論了,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但即使如 05/03 21:58
→ NewCops:此,我和該業者也達成一定共識,該業者其實很有誠意的說在 05/03 21:59
→ NewCops:後續的文章會標註退貨的事項,所以我就把這結果告知版主群 05/03 21:59
→ NewCops:,並請版主們在版上公告或是在版規做修正,如此簡單訴求我 05/03 22:00
→ NewCops:也不知道為何遲遲沒下文。 05/03 22:00
→ NewCops:至於至於隱私部分,如果是個人身體狀況部分不願公布我當然 05/03 22:01
→ NewCops:可以接受,只是該信件有我們討論法條的訊息,也屬於證據之 05/03 22:02
→ NewCops:一,我是確認並沒有業者個人的電話.姓名.住址之類的才會貼 05/03 22:03
→ NewCops:出。 05/03 22:03
→ NewCops:所以癥結點就在於版主要我跟業者討論開始的,如果版主在過 05/03 22:30
→ NewCops:程中認識到版上有違法的情形,做出修正或是參與討論也就不 05/03 22:31
→ NewCops:會有後續只有我和業者討論的怪事發生。但我覺得這些都不重 05/03 22:32
→ NewCops:要,重點是為何版上明知有錯還不修正?即使我已經多次提醒 05/03 22:32
→ NewCops:仍無效果,這也是我此次申訴的原因。 05/03 22:32
推 ganbaday:我說過個資跟隱私是兩回事,貼個資就不只是刪文了 05/04 00:30
→ ganbaday:在版務部(戰高下轄於版務部)所有證據,都僅限與版務人員 05/04 00:31
→ ganbaday:針對版務的交流。 05/04 00:32
→ ganbaday:我覺得重點在,你覺得版規要怎麼寫才對,版主沒照你的 05/04 00:33
→ ganbaday:說法去走。那麼你最快的途徑是問法務部。 05/04 00:33
→ ganbaday:你、版主、小組長、我都不是法律人,只有法務部有學法 05/04 00:34
→ ganbaday:專業的幹部....你的問題就算繞了兩個月到我手上, 05/04 00:34
→ ganbaday:我還是會去法務部問專業的,只是多繞兩個月。 05/04 00:34
→ ganbaday:但無論如何,你要走正規程序層層上樓,那正規程序就是 05/04 00:35
→ ganbaday:溝通信只有跟版主的對話(且針對版務)屬於證據 05/04 00:35
→ NewCops:對於隱私部分我是贊成你的見解,但我當初會貼出來的原因是 05/04 00:38
→ NewCops:版主要我跟業者做溝通,但溝通的過程我群組通告仍然包括版 05/04 00:39
→ NewCops:主,因為就像我那些信件中所說,我認為版主有知悉的義務, 05/04 00:40
→ NewCops:這樣說吧,如果我沒把那些信件貼出,其實外人很難知道整個 05/04 00:40
→ NewCops:過程,這也是我權衡之下才整個貼出的原因。 05/04 00:41
→ NewCops:不過既然刪除了,我也接受就是了,現在就看小組或群組覺得 05/04 00:42
→ NewCops:有必要的情形下我再私信吧。 05/04 00:43
→ NewCops:至於你說的只有法務部可以做判決,可也要經過正常程序上去 05/04 00:43
→ NewCops:,而我正在做這麼一件事情...不然如果有捷徑可以跳過這繁 05/04 00:44
→ NewCops:瑣程序我當然樂意接受,只是我覺得這其實也不用到法務的事 05/04 00:45
→ NewCops:情為何要浪費這麼多站務資源很不能理解... 05/04 00:46
→ NewCops:明顯違法的事情不是本來就不該出現在版上嗎? 05/04 00:47
推 ganbaday:老實說,你們兩個溝通過程完全都是廢話... 05/04 01:12
→ ganbaday:無論你或者對方的法律見解都沒用阿,這種案子基本邏輯是 05/04 01:12
→ ganbaday:你認為違法 聯集 站規:違法不能PO =>版規沒禁止=違反站規 05/04 01:13
→ ganbaday:那麼整個事情的重點就在於,有權解釋站規的只有兩個人 05/04 01:14
→ ganbaday:一個是版務站長mousepad 另一個是法務部 05/04 01:14
→ ganbaday:所以一開始就很莫名其妙,你講了半天,他講了半天 05/04 01:15
→ ganbaday:但很抱歉,我都不信。這個問題在板務層級就該送法務部 05/04 01:16
→ ganbaday:諮詢了。現在到小組,那就由小組長去諮詢吧... 05/04 01:16
→ NewCops:應該這麼說,其實PTTLAW有明定站規違反我國法律者無效,所 05/04 01:18
→ NewCops:以我從頭到尾都覺得這件事情其實不用搞得這麼複雜,有違法 05/04 01:18
→ NewCops:且明顯違法的情形下在版規的層級本來就可以過濾掉了,例如 05/04 01:18
→ NewCops:在性版如果鼓勵性侵或強暴他人不是一件很難令人理解的事情 05/04 01:19
→ NewCops:嗎?所以相同的在DC_SALE裡面的買賣文就明顯違法了,這部分 05/04 01:20
→ NewCops:業者自己也說像消基會詢問過了,也得到上游廠商的證實確實 05/04 01:21
→ NewCops:違法,那既然大家都知道違法還要浪費資源層層向上這件事情 05/04 01:21
→ NewCops:本身就是一個奇杷... 05/04 01:21
→ NewCops:我也知道我和業者溝通的內文都是廢話(阿都明顯違法,我當 05/04 01:22
→ NewCops:然覺得他上游廠商講的都廢話),但我還是耐住性子解釋給他 05/04 01:22
→ NewCops:聽,並且信件往來一直都把版主群加入通告,目的也是主要解 05/04 01:23
→ NewCops:釋給版主聽,但版主整個置身事外,那試問這些信件(有把版 05/04 01:24
→ NewCops:主群納入通告)是否是板務溝通的一部分?到底是我侵害隱私呢 05/04 01:24
→ NewCops:?還是因為版主的原因而使得溝通過程變得畸形? 05/04 01:26
→ NewCops:照理講我根本討論的對象一開始就不是設定某某業者,我也對 05/04 01:27
→ NewCops:該業者抱持高評價,畢竟他很有誠意的解決疑慮,但即使過程 05/04 01:28
→ NewCops:畸形,我也照版主指示和業者溝通之後把結論告知了,但還是 05/04 01:28
→ NewCops:不見版上有作任何的公告或是修正,這才是問題所在... 05/04 01:29
→ NewCops:我講一個例子好了,之前在菸版的版規也沒有禁止不得討論菸 05/04 01:38
→ NewCops:品的文章,結果害到一些版友吃到衛生局的罰單,說違反菸害 05/04 01:39
→ NewCops:防治法必須要處以罰鍰,剛好本人即是受害者之一。當時也走 05/04 01:39
→ NewCops:行政程序很久,我是不希望這種事情重複發生啦,搞到最後一 05/04 01:40
→ NewCops:票人法院見不是很奇怪... 05/04 01:40
推 ganbaday:你對違法的理解,可能跟法務部不同 05/04 15:46
→ ganbaday:網路罵人違法,是這個行為違法所以禁止。 05/04 15:47
→ ganbaday:但網路聲稱我要去偷東西,並沒有違法,而是真的偷東西了 05/04 15:47
→ ganbaday:才會違法。 05/04 15:47
→ ganbaday:同理。我賣你東西(假設我是燦坤 不是私人),強調不退貨, 05/04 15:49
→ ganbaday:這件事沒有違法。而是當你真的跟我買了,書面通知我要 05/04 15:49
→ ganbaday:退貨,而被我拒絕時,我此刻才違法。 05/04 15:50
→ ganbaday:騷擾法務部一段時間諮詢過... 05/04 15:51
→ ganbaday:但我同時也說,沒違法一樣可以禁止,這就看站方考量 05/04 15:52
→ ganbaday:簡單來說,"發文行為"本身就違法的,PTT都得禁止, 05/04 15:53
→ ganbaday:其它的... 法務部/站長說了算XD 05/04 15:56
→ NewCops:我是不知道我和PTT的法務有什不同,但我親身的經歷可以很 05/04 16:10
→ NewCops:肯定的告訴你,網路規範最好不要踩到現實法條的紅線。我當 05/04 16:11
→ NewCops:時去衛生局陳述意見時,那些官員根本不鳥你知不知道菸害防 05/04 16:11
→ NewCops:治法,也根本不鳥你是不是故意或無意踩到所謂的廣告菸品法 05/04 16:12
→ NewCops:條,他只確認你的身分並且認定你有關鍵字就算是廣告,然後 05/04 16:13
→ NewCops:你就被告知罰鍰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然後你再來主張PTT 05/04 16:15
→ NewCops:有版主版規呀,怎麼都沒相關提醒和規定讓網友討論菸品觸法 05/04 16:16
→ NewCops:呢?一切都太晚了,因為法條不會跟著PTT法務走,是跟中華民 05/04 16:17
→ NewCops:國法律走,所以我的看法很簡單,版規有義務盡到保護版友的 05/04 16:17
→ NewCops:提醒責任。不然DC_SALE哪天真有消費糾紛,我可以主張我在 05/04 16:18
→ NewCops:版上已經提醒消費者該有的權益,然後版主疑似包庇業者,所 05/04 16:19
→ NewCops:以通通拉進來一起攪和... 05/04 16:20
→ NewCops:而且法條也不是你說的真要去做了才真的算犯法,很多法條是 05/04 16:20
→ NewCops:有罰未遂的,也就是你有了動機即使最後目的沒達成還是有罰 05/04 16:21
→ NewCops:則,這部分恐怕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 05/04 16:21
→ NewCops:其實上面講的也不太對,未遂是有付出行動但沒達成目的,但 05/04 16:26
→ NewCops:有些情況是你嘴巴說說也會有事,例如我今天說要去殺了你, 05/04 16:27
→ NewCops:但實際狀況我只是嘴砲,但你心生畏懼,這就變成恐嚇。 05/04 16:27
→ NewCops:扯這麼多要講的就是我不能理解在買賣相關的版上把不對的事 05/04 16:29
→ NewCops:改正有這麼困難嗎?如果是大家對法條的正確性有存疑,我也 05/04 16:30
→ NewCops:沒看版主或是小組長或是站方做任何詢問的動作,虧我在早期 05/04 16:30
→ NewCops:信件就有建議版主可以問一下消保會或是警察機關,都可以提 05/04 16:31
→ NewCops:供免費諮詢,阿還是沒人鳥我呀... 05/04 16:31
→ NewCops:這年頭真的莫名其妙,好像出來講話的都先被質疑再說,質疑 05/04 16:34
→ NewCops:是不是來亂的,質疑是不是有目的,怪哉... 05/04 16:35
→ ganbaday:你應該先看過判例,就會知道你說的跟此判例不同 05/06 00:15
→ ganbaday:菸害防制法,是你貼文"講菸"時就會違法(以衛生署觀點) 05/06 00:16
→ ganbaday:就像貼文"徵緣交"就違法,而不必真的徵到。 05/06 00:16
→ ganbaday:而"宣稱"去做違法的事情,這個"宣稱"的動作是不違法的 05/06 00:18
→ ganbaday:除非這個"宣稱"的動作觸犯其它法(例如你說的恐嚇) 05/06 00:18
→ ganbaday:根據我長年使用各大型交易平台的經驗 05/06 00:19
→ ganbaday:pchome/yahoo無論拍賣或購物中心,條款也都是違法的, 05/06 00:19
→ ganbaday:但十幾年來不動如山....你說他契約違法會被什麼罰? 05/06 00:19
→ ganbaday:什麼都不會。 只是抵處無效而已 05/06 00:20
→ ganbaday:講難聽點,PCHOME的退貨條款說不能拆不能用,但你告下去 05/06 00:20
→ ganbaday:就算你拆了用了,也照樣能退。但他就那樣寫,一樣沒違法 05/06 00:20
→ ganbaday:當然,無論如何這種爭議,還是法務部說了算,群組長無權 05/06 00:21
→ ganbaday:解釋站規,為了避免多繞無謂的圈圈,我直接去問法務部 05/06 00:22
→ ganbaday:比較省事 05/06 00:22
→ NewCops:恩我知道你的意思,但你看消保官去解釋法條時,他們會稱業 05/06 00:25
→ NewCops:者所訂不能退貨之規定恐有違法之虞,當然就像你說的他們頂 05/06 00:27
→ NewCops:多只是抵觸無效,但解釋還是會稱違法之虞這樣。 05/06 00:27
→ NewCops:當然如果群組長這邊可以直接詢問法務我是樂見其成,避免曠 05/06 00:28
→ NewCops:日費時的程序。 05/06 00:28
→ NewCops:然後我當然知道菸害防制法和消保法不同,我舉那個例子只是 05/06 00:32
→ NewCops:說明PTT法務不能確保你在網路行為就不觸法,就像我說的菸 05/06 00:33
→ NewCops:版當時風氣可以討論菸品不代表就是政府可以允許你在菸版討 05/06 00:34
→ NewCops:論菸品就免於受罰。相同的在DC_SALE稱郵寄或配送不能退貨 05/06 00:35
→ NewCops:當然也是違法的,只不過違反消保法的罰則就像你說的規定無 05/06 00:37
→ NewCops:效(或稱牴觸無效),這都要看條文怎麼規定,但我用意是爭取 05/06 00:37
→ NewCops:消費者應有的權益,並且也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如果 05/06 00:38
→ NewCops:能在版規就規定,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呀。 05/06 00:40
→ NewCops:題外話,你說的Violation那篇文章我有去看,不過那篇主要 05/06 03:11
→ NewCops:意思是說該名作者在HATE版宣稱有偷東西不代表他真的現實中 05/06 03:13
→ NewCops:就有偷東西,講得沒錯呀。因為竊盜罪需要事證才能定罪,所 05/06 03:14
→ NewCops:以在網路自白當然無法確定有無犯罪,這和我此次申訴的消保 05/06 03:16
→ NewCops:法不同,因為業者的作為確實已經觸法,沒什麼舉證的問題。 05/06 03:21
→ NewCops:只不過他犯的法在消保法裡面的處罰就是主張無效而已。 05/06 03:23
推 ganbaday:跟那個案例一樣呀 05/06 18:07
→ ganbaday:業者"真的不給退貨"時才會違法,說說並不會...跟小偷 05/06 18:07
→ ganbaday:的案例是一樣的XD。 05/06 18:07
→ ganbaday:這個問題小組長已經去諮詢法律專業 以及法務部了 05/06 18:08
→ ganbaday:我也在奢求法務部的好心人答覆XD 05/06 18:08
→ NewCops:OK麻煩一下了 05/0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