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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henVen5566 信箱]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 標題: Re: 關於版規超貼 時間: Mon May 27 19:48:17 2019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首先,您的案例,是以「小時數」被檢舉: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 因此,板規的「一週」,在無其他說明下,在此檢舉案中,必然對應到小時數。 : 換個說法,任何人對於「一週等於幾日」的答案,必然是「7日」。 : 任何人對於「一日等於幾個小時」的答案,必然是「24小時」。 : 在「以小時數被檢舉」的情況下,您的案例必然會以最客觀的168小時作為判決標準。 : 您所謂「對於『一週』有不同解釋」,最極端的狀況是: : 某人在一週的最後一天 (週六) 發了文章數上限, : 而過了一天,變成一週的開始 (週日),某人又發了文章數上限, : 並以「一週已過」來規避此一板規, https://www.ptt.cc/bbs/ToS/M.1546512432.A.243.html https://www.ptt.cc/bbs/ToS/M.1545907849.A.019.html 所有人? 必然? 怎麼看起來不這麼必然? 當初這位版友同樣於置底區遭到檢舉 卻以超過7天作為判例 怎麼看起來像是還差了3分鐘才滿168小時呢? 在超貼版規 無任何更改版規公告以說明"一週內不得發閒聊文2篇=168小時" 我想我翻這個判例很正常吧? : 這與您所述「跨夜即算1日」的說法相同, : 兩者都必然造成「一週小於168小時」的矛盾,邏輯上是不通的。 : 您在此次判決中,有兩個必須自己面對的錯誤。 : 第一,您已經是有過「2次」超貼的累犯,必然更該注意發文的時間間隔。 : 第二,在您這個判例之前,已有同樣以小時數超貼的水桶判例「#1SrCYBQB (ToS)」。 : 這點無法因為您所說「不會有人每天去翻判例公告」而得到規避, : 累犯的您,反而應該更加注意這類判例。 : 綜合以上兩點,您的案件不可能有任何改判的空間,請尊重板主判決。 : 若無其他訴求,本人不再針對此案做出回信。 :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之銘言: : : 這句話意思是不同版主對於此版規的解讀也各自不同嗎? : : 你說的目前明確規範卻並非判決之前便於以註明 : : 在判決之前的神魔版 超貼版規為以下 : : 三、違規項目:[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 :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 : "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 https://www.ptt.cc/bbs/ToS/M.1557448843.A.68B.html : : 搜尋所有超貼文 : : 也只有這篇有如此判例 : : 同時在下面推文也同樣有人有此疑問 : :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 :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 : 我相信前兩位版友在TOS版算是十分活躍的玩家 : : 在此判例出來之前 : : 這兩位版友的觀念也的確跟我一樣 : : 這就代表這版規就算是活躍的版友也存在與你不同的解釋 : : 而在這之後也無"任何"公告對於此版規的特別更改 : : 且其公告的解釋也並非於文章內主動清楚標示 : : 而是於推文下方解釋 24*7=168小時 : : 對於只看板規 : : 而非每天、每篇去翻公告判例的使用者來說以至無法辨明之情形 : : 因此認為此判決並不合理 : : 對於此舉例甚為失當 : : 此版規如套用於舉例 : : 第一. : : 在之前的版規應是 規範應靠邊行駛 : : 而此的靠邊 並無法直接看出是向左靠邊或向右靠邊 : : 第二. : : 並非舉例便能套用於任何情形 : : 以出國至其他國家應入境隨俗及清楚明白遵守該國家法律規範 : : 這並非能直接套用於合理化此判例之佐證 : : 這邊為另一事件 不認為應該在此申訴信件內討論 : : 一碼請歸一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38.2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7/2019 21: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