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uark:你犯了板規03啊 不是寫了... 08/01 03:02
→ PPbaby:版規03累犯是1周喔 不是一個月 而且幾次叫累犯? 08/01 03:04
※ 編輯: PPbaby 來自: 219.68.75.171 (08/01 03:04)
→ lingsk:因為之前有前科紀錄,而成"累犯",所以版主改判加罰水桶 08/01 16:58
→ lingsk:累犯是指由於故意犯罪曾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的,在其刑罰執 08/01 17:02
→ lingsk:行完畢或被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08/01 17:02
→ lingsk:。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會比一般的犯罪要重。 08/01 17:03
→ lingsk:以上是中文維基百科的解釋。 08/01 17:04
→ PPbaby:樓上可以看一下版規有規定累犯喔 (笑) 08/02 23:21
→ findangel0:那就多加一條累犯一個月好了 在那鑽牛角尖有意義嗎= = 08/02 23:49
→ findangel0:不要犯規就好啦 一直鑽沒意義吧= = 08/02 23:50
→ findangel0:有人殺警察被判五年 殺飆車族被判12年 08/02 23:51
→ findangel0:請您去為那個殺飆車族卻被判12年的辯解一下好了(笑) 08/02 23:52
→ PPbaby:看法條的規定囉 (笑) 08/03 11:10
→ PPbaby:法官也無法踰越法律的裁量權 如果一個偷竊法條寫5年法官判 08/03 11:10
→ PPbaby:卻判死刑 那會不會太無所適從呢? 08/03 11:11
→ lingsk:所以你的意思要弄到你不能去該版發表言論才是對的? 08/03 16:49
→ lingsk:我不知道你的心態想怎樣,但是一旦有犯法過 08/03 16:52
→ lingsk:請你自己注意你在哪個板有前科 08/03 16:53
→ lingsk:不要以為再犯還是一樣的刑期,除非你一次把別人判死刑 08/03 16:59
→ lingsk:既然你都知道法條,更知道大眾最討厭"知法玩法"的人 08/03 17:02
→ lingsk:你以為法律.法條不能針對這些人再做另外的懲罰嗎? 08/03 17:03
→ lingsk:這裡已經做出判決,如果不服,請用別的有利證據辯護 08/03 17:12
→ lingsk:不是吵架的孩子一定會有糖果吃的。 08/03 17:13
→ PPbaby:基本上我重申的原則一值都是 法律怎麼寫就怎麼做 08/03 23:26
→ PPbaby:版規放在上面有相關規定卻管得目無法紀 更遑論版規還放在該 08/03 23:26
→ PPbaby:版置底 還是某個不把自己寫的版規放在判決重心的傢伙寫的 08/03 23:27
→ PPbaby: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既然版規無用 為何不刪除就好 08/03 23:28
→ PPbaby:畢竟怎麼判 就只有一個理由 叫做 版主爽 08/03 23:28
推 BDN:OK....那應該用站規處理比較好0 0...... 08/04 00:26
推 findangel0:quark大都同意 你還不服 所以quark大同意也是因為他爽? 08/04 13:52
→ findangel0:法律怎麼寫 當然就怎麼做 不過你這麼正義 08/04 13:54
→ findangel0:社會比這誇張的事情更多 希望你能幫我們改正回來 08/04 13:55
→ findangel0:現在一直講這個 最後還是要說是版主爽 版主藐視板規 08/04 13:56
→ findangel0:實在沒什麼意義 08/04 13:56
→ PPbaby:所以我才說要版規要幹麻? 裝飾咩 08/05 00:25
→ teaboy:那還是把版規改成指明你永久水桶算了= = 既然你這麼想要 08/05 11:15
→ PPbaby:版規有寫的話 那就判阿 不過別忘記 法規規定規範的是公佈後 08/05 12:34
→ PPbaby:的行為 而非公佈前之行為 08/05 12:35
→ teaboy:反正~~你一定會再犯的嘛~~XD 08/05 13:45
→ PPbaby:拭目以待阿 (笑) 08/05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