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df751013:我想...我回的應該不只這一篇 06/16 21:56
→ asdf751013:不把我針對你檢舉事宜部分的回覆貼上來嗎0.0? 06/16 21:57
→ asdf751013:至於特別公告的懲處...特別公告的申明不是寫得很清楚嗎 06/16 22:01
你的確有回我另一篇 因為我信箱很亂 剛剛才找到 以下:
作者 a128a128
標題 Re: 有關於檢舉信函的回覆 (fwd)
時間 Fri Jun 17 08:25:5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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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df751013 (滄月泠)》之銘言:
※ 引述《a128a128 (這麼頻繁不是用外掛才怪)》之銘言:
: 標題: Re: 有關於檢舉信函的回覆
: 時間: Thu Jun 9 09:04:04 2011
:
: ※ 引述《asdf751013 (滄月泠)》之銘言:
:
: : 至於後續三篇有關於水桶公告的檢舉。
: : 以一般法規來講與現行PTT的規矩來講,對判決有異議者請當事者提出申訴。
: : 非相關之第三者所提之申訴將不具備同等效力。
: : 因此,若您對判決的標準有疑慮可以來信請求釋疑。
: : 若只是單純要針對判決內容或結果做抗辯的申訴,將不受理。
: : 另,檢舉格式有其固定規範,應檢附之資料有:
: : 一、檢舉人
: : 二、被檢舉人
: : 三、檢舉事由
: : 四、所附證據
: : 但其中並不包含對於版主判決決行之建議及干涉,不符合格式將不受理
: : 以後上述兩類函件將一律駁回。
:
: 當事者即包含事件的關係人及被告 不然當初gucciisgod水桶一事我是如何上訴的?
: 就是因為G版友乃針對我而來 我就是當事者 才得以上訴的啊
: 最近板上的水桶公告 我可以說是80%以上的關係人 幾乎每件都是跟我有關係
: 甚至於特別公告都是跟我有關係的 所以不論針對我人身攻擊或違反特別公告
: 我乃是當事人 何來不能申訴之說? 我當初就有說了 希望還是看到你們回覆再上訴
: 至於你們是否堅持我的申訴不符效力 還請再回信告知 方便我進行上訴
:
你那篇可以伸訴成功,並不是因為你是相關當事者所以才成功。
而是你以「判決標準不一」此一指控,此種「非」權利關係人的申訴內容,
因此小組長單純就「現行版規」來判定,此申訴內容是否受理。
1.他並沒有裁判我們違規。同時文章也指出版主拒有酌量減刑之權利。
現實法規也有這一條。
2.基於過往判例無,亦無特別公告或上任公告指明。
所以要更審以現行法規判之。
就這麼簡單。
請注意,版主之判決標準不一,於版上之權力關係人視為SD版全體,
因為任何人的權利都可能因版主的判決標準不一受到影響。
然你其後所寄之檢舉都算是這類規範:
1.檢舉違規行為
(1) 任何人都能檢舉,除了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2) 板主輕微疏失請直接糾正板主即可,溝通無效再來檢舉也不遲;
檢舉不合理板規,請先與板主溝通,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3) 依照格式檢舉,註明事實、哪裡違規、違反什麼規定,並附上相關證據。
2.申訴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
(1) 申訴限違規行為處分之當事人提出。
(2) 必須先跟板主溝通,三天內無回應,或完整溝通後仍不服板主解釋才可申訴。
(3) 依照申訴格式,標明主旨、訴求、事實、爭點,並附上溝通過程、相關證據。
(4) 受理時效限板主判決日/最後回應日/案件發生日的15天內,逾期不理。
請看違規行為之第1點
與申訴版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的第1點
你後續提出檢舉之三例,皆不符合此條件。
: 另外來提一下有關我申訴關於水桶有疑慮之事
: 1.現行社會大部分判決乃採取之前的新制「一罪一罰」 也可說是一案一判
: 亦即一件犯行就判一次罪
: 2.有些版友違反了特別公告 因是新例所以不論情節輕重皆以最低刑度判處
: 但若涉及到多次觸犯而非連續性之犯行 則適用於一罪一罰
: 另若有涉及其他版規之部分 如人身攻擊 則也依一罪一罰來處理
: 3.並不是一個版友多次觸犯了同樣的公告或版規 就通通以公告內之最低刑度
: 來論處 含糊帶過 舉個最近在yunlin版看到的判例#1Dxlt3ZM好了:
他版是他版,SD版是SD版。
版主群認可以其他版裁決之標準做為參考,但不一定非得做為判定之標準。
本版裁判之標準盡可能的以本版過往判決作為依據。
此外,若你要說別版一罪一罰之判例。
我們也能花時間找出別版數罪併罰之案例。
只是各執一詞罷了。
重點只在於這樣判決合理與否,有無現行法規之依據。
而不在用什麼方式判。
數罪併罰也可以加重其刑,以現行法律實務來講,
也不存有所有事情一罪一罰論,或是多數案件以數罪併罰論,
本來就以實務考量為主。
考量標準於公告中已明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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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你的回覆 當然跟本次檢舉無關的其他內容我先拿掉 僅留下相關的部份
如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去確認核對一下 看我是否有偽造、竄改之類的
另外針對特別公告及其釋疑部份再次解釋一下我的看法:
此次事件牽連甚廣,有不少版友出現在相關推文中蓋因情緒過激而不小心觸犯版規之
情事,且版面上Gscout版主與asdf751013版主已多次勸停依然效果不彰。故特發此公告,
明令:此公告發出後,凡「任何形式(包括簽名檔、暱稱、推文、發文)」針對此一事件
「再次」做出回應者,一律以版規3-2:「引戰」論處。
服役時間釋疑:
或許會有人質疑,不管情節之輕重或是攻擊傾向之強弱皆以7日論處,是不是不符合
比例原則之判處?版主群的想法很簡單,此特別公告的發布為SD版之先例,相對應的違規
情事在認定的時候有判斷上的困難,且無過往之判例做為論處之依據或佐證。為此,版主
群認為此次違反特別公告之情事,凡有踩線之疑慮者一律判罰但罰則從輕,所以一律判處
7天。
在此宣導:但凡公告就是有其效力,請版眾們不要漠視公告內容,企圖以各種手段包
含:「偷渡」、「嘲諷」、「隱喻」、「暗指」的方式行違規之實。往後再有雷同之情事
,將會嚴格論處。此公告發布後,特別公告的效力於次一日的0時0分撤除,相關文章的鎖
定亦同時解除。
請注意 針對此事件再次再次回應者 我的認知就是拿此事件出來討論
但人身攻擊的部份係屬違反版規 對我做出人身攻擊不代表違反特別公告
T版的釋疑也有說了 此次違反特別公告之情事,凡有踩線之疑慮者一律判罰
但罰則從輕,所以一律判處7天 因為是首例 所以違反特別公告 不論情節輕重
皆判7天這我能理解 但也請注意 此釋疑僅針對違反特別公告之部分
但多次觸犯特別公告 仍應該以一罪一罰論 其行為既非連續性的
又怎能數罪併論 以最低刑度7天輕鬆帶過 關於SD版一罪一罰的案例
我在上篇已有貼出 我舉個例子好了
今天公司老闆嚴禁大家"公開"討論公司的營運方針、政策
(1)有些人私底下討論 可以嗎? 當然可以~ 只要老闆不知道就好了
(2)有人仍公開的討論 可以嗎? 當然不行~ 畢竟違反老闆下的命令
(3)有人不討論 但罵老闆白痴、智障等言語 違不違反老闆的命令?
當然不違反~ 但讓老闆知道了 會不會被唸、懲處? 也一定會啊
雖然沒有違反老闆下的命令 但已對他做出了人身攻擊
犯行跟罪行當然就不同啦
今天有些人的所作所為就跟我舉的例子一樣 你們私底下怎麼罵我
反正我又不知道 隨你們罵的再難聽都沒關係 但你們擺在檯面上講
我會看不到? 今天先姑且不論該事件到底我有沒有錯
站在你們的立場我是錯的 說我說話不算話 你們幫他討回公道
沒人說不可以啊? 但有幾個人是真正這樣做的? 有 但屈指可數
大部分人選擇的不是冷嘲熱諷 更甚者就是人身攻擊
你們的行為是群眾、言語的暴力 簡單來說就是霸凌
或許會有人說是我造成的 但就算如此也不代表有權利對我人身攻擊
反正我不管再怎麼說 你們也只會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正當化
今天對我人身攻擊的 我只想透過版規的水桶來解決此事
但如果你們仍執意、堅持 沒關係 相關的證據我早已備齊
下面舉個最近的新聞給大家參考 先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69/2tg6m.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142/2tf3d.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11/2teqy.html
補充一下 這是我先前詢問過小組長的信 有關申訴部份:
作者 a128a128 (who gives a shit?)
標題 Re: 有關於G_Online組務規範及申訴/檢舉流程之疑問 (fwd)
時間 Fri Jun 17 09:17:0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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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引述《a128a128 (這麼頻繁不是用外掛才怪)》之銘言:
: Q1:今天若我檢舉某人人身攻擊 而版主之判決個人認為過輕
: 我若向版主申訴無效後 是否可以提起上訴至小組長你這裡?
: (就是個人認為很惡劣之人身攻擊 且又違反公然侮辱罪之部分
: 有提供相關現實判例給版主參考過)
根據站規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所以程序上來說,可以,記得先寫信跟版主溝通過。
: Q2:版主公布了公告 規範一段期限內禁止談論某件事
: 凡是利用各種手段明示、暗喻、簽名檔、暱稱、推文、發文等方式
: 針對該事件再次提起者 一律以引戰判處
: 但有些版友除了提起該件事之外 又對我做出惡劣之人身攻擊
: 可版主卻只判處違反該公告之部分 而未對人身攻擊之部分加以判處
: 經申訴後無效 我是否能提起上訴至小組長你這?
簡單講就是罵你的部分被認定為未違規吧,
那就同上,檢舉者對於板主的"未達判罰標準"判決不服,程序上可以申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人身攻擊的部分如果跟引戰那部分,是同一個"行為",
那其實已經算有罰了,一罪不能兩罰,只能挑重的部分出來罰一次。
: 不好意思 有點冗長 麻煩你釋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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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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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89.60
※ 編輯: a128a128 來自: 163.29.89.60 (06/17 09:19)
※ 編輯: a128a128 來自: 163.29.89.60 (06/17 09:22)
→ otakururu:當初影片出來,你只要惦惦就沒事,結果你出來質疑人家改機 06/17 09:51
→ otakururu:現在版主怎麼判,也是惦惦就沒事了,現在就算版主讓你出桶 06/17 09:52
→ otakururu:你來SD版也是...而已了 06/17 09:53
→ a128a128:依規定 時間沒到根本不能出桶 除非有申訴又有成功 06/17 09:57
推 freedomwing5:所謂一罪一罰是指針對不同客體 06/17 10:33
推 tactical:(1) 申訴限違規行為處分之當事人提出 06/17 10:54
→ a128a128:看來大家都沒有看到小組長回我的信 檢舉人亦等同當事人 06/17 11:20
→ a128a128:順便說明一下 不是故意不弄顏色來區分、排版 而是不會用 06/17 11:21
→ louis156:打這麼長也沒切中要點 只是想把人拖下水而已 06/17 12:10
→ louis156:官腔的再多 也很難讓人苟同 有錯在先還想避而不談 06/17 12:11
→ asdf751013:我只想說...不要斷章取義好嗎= = 06/17 13:09
→ asdf751013:你標煌字的部分,是有前提的 06/17 13:09
→ asdf751013:你把前提跳過直接拿結論出來說嘴...還怪大家沒看=口= 06/17 13:10
→ asdf751013:至於你講的人身攻擊的部分... 06/17 13:14
→ asdf751013:基本上 水桶也不是沒桶 還要特地揭瘡疤 06/17 13:15
→ asdf751013:總之 等小組長事情忙完 06/17 13:15
→ asdf751013:看小組長怎麼通知 再來做回應 就這樣 06/17 13:16
→ a128a128:標黃字也不是我標的... 那段話是小組長打的啊 06/17 13:43
→ a128a128:我是因為不知道要怎麼把信直接PO上 所以先把信轉到另一個 06/17 13:44
→ a128a128:帳號身上 再把它複製貼上的... 06/17 13:44
推 crazysun:要鬧是不是 要不要版眾來申訴 擬罰太輕了 怎麼不永久水桶 06/17 19:21
→ crazysun:釣到那麼多魚只判三十七天已經賺到了 該知足 06/17 19:21
→ crazysun:不要以為只有你最有時間 SD鬧不夠來這邊 我相信一個人 06/17 19:22
→ crazysun:的時間 比不過 幾十個人的 06/17 19:23
→ a128a128:要說人釣魚要有證據 從頭我只針對拍片有疑問那點一直打轉 06/17 20:37
→ a128a128:你們一直攻擊我還說我釣魚? 真是越來越沒天理了 唉~ 06/17 20:37
→ a128a128:不懂什麼叫視而不見嗎? 你們不亂攻擊人就不會被桶了 06/17 20:38
→ gn00465971:噗哧 06/17 21:06
→ gn00465971:推文沒用心看 邏輯沒用心想喔 這個沒釣魚發言 06/17 21:07
推 apsol:噗哈 好個感覺哥 我推個不要臉也要被檢舉 自己對號入座嗎 06/17 22:28
→ apsol:對了 我只是陳述我推過的文 是事實 可不是罵你 06/17 22:30
推 kramer:你也可以視而不見阿 對我這句話也可以喔>.^ 06/17 23:42
→ kramer:自認自己問心無愧 幹嘛自己對號入座說別人攻擊你= = 06/17 23:44
→ louis156:一切憑感覺 有fu就檢舉一下 沒fu就牽拖別的 高手 06/18 17:45
→ francis763: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06/19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