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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道理來說應該算檢舉,不過我把它回在這邊 ,藉此佐證我覺得版規標準的問題。 在#1DzMsBwj (WOW) 更新的版規為 經板友提醒以及板主間的迅速討論. 現決議人身攻擊部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 惟為避免當事人因為任何原因而對於惡意攻訐不做抵抗. 板主仍然可以主動處理人身攻擊相關言論. 基本上本次修正乃憂心熟識板友間之戲謔動輒得咎. 惟 公告 18004 之判決不做改判. 理由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長期大量多篇對同一發文者的 惡意言論適用判例 9122 禁止過度謾罵. 再從 #1D_1paqK (WOW)的判例來看 被攻擊者本人本身是不介意的 可從 #1D-uXanz (WOW)
Falair:nanahan怎麼只會嘴砲06/18 06:53
nanahan:樓上真了解我 我的工作現在就是專門砲人 @0@y06/18 09:06
#1D_1paqK (WOW)
nanahan:其實他說的沒錯阿 誰幫我去檢舉的..?06/18 12:34
Ithildin:咦?不是本人檢舉?06/18 12:45
AJAPPLE:我知道我口氣容易讓人不爽 我發誓沒檢舉過任何人就是了06/18 12:46
AJAPPLE:看完內文我甚至以為你們是認識的= =06/18 12:46
nanahan:是不認識啦 06/18 12:47
s123999015:非本人檢舉不是無效了嗎06/18 12:48
nanahan:感覺該問一下我嘴砲的點 最近不太低調 可能要收斂一些06/18 12:49
中的推文得知,被攻擊者nanahan本身並無檢舉對方的意圖 而I版主對於其他疑問者的回答如下 這篇的詳細邏輯為 nanahan 的會員檢舉. 雖不受理, 但從過程中認識到這並不是同儕間的戲謔. 於是主動介入. 但從這情況中可以發現,被攻擊者本人並不介意此種情況的發生 ,也跟上面更新的版規中所提到的 惟為避免當事人因為任何原因而對於惡意攻訐不做抵抗. 板主仍然可以主動處理人身攻擊相關言論. 這段情境不符合。 nanahan本身並沒有不抵抗跟不回應的情形,他也認同該者說法 (雖然無法得知當事人真實的心態) 但跟因為任何原因而對於惡意攻訐不做抵抗的情況我想完全扯不 上關係,所以我也無法理解版主何以主動介入 ? 幾個疑問 1.版主的權力凌駕於受害者自身意願之上 ? 2.版主有私下像nanahan溝通,並nanahan同意他無力抵抗並希望 版主警告該名版友 ? 再者就是 在#1DzMsBwj (WOW) 最後一段所提到 理由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長期大量多篇對同一發文者的 惡意言論適用判例 9122 禁止過度謾罵. 這種情況是禁止的。 我相信我檢舉去信給該版主的名單中,大部份都是長期對我用 噓文表達惡意的版友,又何來濫用資源引人入坑之言論? 當然我承認因為我發文風格討厭我的人不在少數,但也不能因 為數量的關係就覺得我在無理取鬧並忽略其他人對我的惡意吧 ? 老實說就我自己的感覺,該版主自把自為的情況已經逐漸明顯 ,用華麗文藻包裝的言詞並作出符合大眾期望的判決並不代表 該版主的判斷是正確的。 這並不是拿現在的標準去評論以前的標準,而是試著從該版主 現在的邏輯試著去探討之前的邏輯跟行為,發現是有些矛盾跟 盲點的。 因為此處提到的案例中人身的言詞並不是很強烈。 像我說XXX嘴砲跟XXX淦你老母,這兩者雖然同樣是人身,但強 度上是不能畫上等號的,如果嘴砲這種等級的人身都可以讓版 主忽略受害人意願而強行介入執行。 那是否以後相關等級的人身版主都應強行介入才是? Ex.XXX你胖子,XXX你臉醜,XXX你遜砲 就像該判例中 #1D-uXanz (WOW)
Falair:nanahan怎麼只會嘴砲06/18 06:53
dtx:誰都可以砲人啊 講得很了不起一樣 原po不要跟出張嘴的太認真06/18 13:50
這兩句話的惡意是否可以等同看待也是一個無解的謎團。 總之還是一句話,標準要定出一個範圍才是標準,不能用彈性執法或是自由心證 甚至是長期觀察這種模擬兩可的標準當標準。 如果想要直接鼓吹和諧版風,應當直接訂出其規範,像某幾個用詞用語是被禁止 的,而其相關等於的類似用語也可推論出被禁止,這點乃因每人生長環境不同, 對用字標準不同,但推論的能力每個人都有,且大部份的人都被社會倫理所規範 ,故可因此推敲出其標準。 像是如果禁止嘴砲、腦殘,就可以推論出智障、白痴、光說不練,這種惡意性的 言詞也是同樣被禁止的,我覺得這種大範圍性的規範比所謂的自由心證來的有說 服力許多。 補充一下我的看法跟想法,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15.136
allen210:不如你來定? 把世界各國 各種地區各種人種的都訂一訂 06/18 16:44
allen210:打完記得提交 在貼到WOW板上看還有需要補充幾頁 06/18 16:45
whaskey:建議原PO可以去翻一下刑法309跟310的原文,當然假設能夠訂 06/18 17:01
whaskey:出一個完美的範圍,絕對是大家都想要的,不過很可惜這種 06/18 17:02
tiros:不錯阿..這樣大家可以先把禁語列印出來,做成一本冊子,最好 06/18 17:02
whaskey:情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你今天禁止"嘴砲","腦殘",你認 06/18 17:02
tiros:是用活頁紙方便更新,以後PO文前就先查閱有無使用到禁語! 06/18 17:02
tiros:你是怎麼想到這麼棒的主意的? 06/18 17:03
whaskey:為這樣就能讓大多數人推論出"智障","白癡"是無法使用的 06/18 17:03
whaskey:詞彙,是否多少有點天真?法規通常是以原則為主,不會有窮 06/18 17:04
whaskey:舉的情況發生,罪刑法定原則,意思就是法律未規定,則不罰 06/18 17:05
whaskey:是以為何我罵他人是"白癡"須受罰?因為規定只是原則,不然 06/18 17:06
whaskey:也許以後你就會看到,法律系學生,必須開始背頌各式各樣的 06/18 17:07
whaskey:"攻擊性字眼"? 06/18 17:07
whaskey:補充一下反例,如果有在台北搭過捷運的人就會知道,捷運上 06/18 17:09
whaskey:會有宣導請勿飲食的語音,實際上一開始的時候,語音只有說 06/18 17:10
whaskey:請勿飲食,因此就產生了部分的爭議,如嚼食口香糖,檳榔等 06/18 17:11
whaskey:因此之後才修法增訂禁止嚼食口香糖與檳榔的行為,因為這 06/18 17:12
whaskey:兩種行為,並不算在飲食之內。 06/18 17:12
FairyBomb:所以是否可以改成不要用攻擊性字眼 ? 06/18 17:16
FairyBomb:或是帶有惡意的言詞之類的 ? 06/18 17:17
whaskey:所以套用一下版主的回文"阿米巴原蟲"你覺得應該怎麼判? 06/18 17:17
NaNaShinichi:這麼多意見自己出來選啊 06/18 17:19
NaNaShinichi:啊對喔忘了你選輸現在這個版主 難怪老找麻煩 06/18 17:19
FairyBomb:把人隱喻為動物當然有問題 06/18 17:20
FairyBomb:阿米巴原蟲跟精蟲本身一樣都沒問題,但隱喻時就有問題 06/18 17:21
FairyBomb:所以我們不能叫人阿米巴原蟲或精蟲 06/18 17:21
whaskey:動物既然不行的話,那是否可以用物品?甚至把人比喻成另外 06/18 17:22
whaskey:一人? 例如,你這個伊藤誠。 06/18 17:24
whaskey:所以說,你也能夠了解的就是"阿米巴原蟲"本身並不是帶有 06/18 17:25
FairyBomb:原則上有物化行為是不行的,但不應該主動介入才對 06/18 17:25
whaskey:"攻擊性"的名詞,必須看當下的情況才能決定,而做這個決定 06/18 17:25
whaskey:的人,理論上是版主應該無誤? 06/18 17:26
Othrom:下次還有補選或改選記得出來,加油喔 06/18 17:27
whaskey:實際上,語言的"博大精深",不管你如何去定義所謂的"攻擊 06/18 17:29
whaskey:性"字眼都是不可能列舉的,結果還是回到源頭,必須有人做 06/18 17:30
Induction:並非所有物化行為都不行. 否則聖經: 你們是地上的鹽 06/18 17:30
Induction:世界的光. 以及 你是板上的大腸桿菌/益生菌 06/18 17:31
Induction:你是板上的啄木鳥/烏鴉. 就有著全然不同的解釋. 06/18 17:32
Induction:一定要以二分性的邏輯下去評判就會產生司法恐龍/ 06/18 17:32
FairyBomb:那如果有人不爽當光或鹽的話怎麼辦 ? 06/18 17:32
whaskey:最後的判決。 06/18 17:33
FairyBomb:聖經講的不一定是對的,不然也不會有人反宗教了 06/18 17:33
FairyBomb:你是要以當事人感受為主還是以聖經內容為主 ? 06/18 17:34
FairyBomb:司法有法官及陪審團就是為了怕單方面過於主觀而不自知 06/18 17:37
Induction:如果有人因為被譬喻為鹽或光逕行檢舉而被拒絕受理, 06/18 17:38
FairyBomb:Ptt可沒這種制度,所以不用說什麼恐龍司法跟二分法了 06/18 17:38
Induction:請一定要來組務板檢舉. 06/18 17:38
Induction:此外 聖經相關內容探討可以至 Catholic 討論. 06/18 17:39
declare:很無聊的為戰而戰,浪費資源 06/18 17:44
whaskey:假設你今天身為執法者,路邊有女性被非禮,你會先抓人,還 06/18 17:45
whaskey:是先問雙方的關係?還是得先確定說不定女方非常"舒適"因此 06/18 17:46
whaskey:並不打算告對方? 06/18 17:46
FairyBomb:非禮是公訴罪,要討論好像有點麻煩 06/18 17:54
FairyBomb:我換個說法,如果要用這種當標準,以後就應該都是這種 06/18 17:54
FairyBomb:標準,這是我想表達的,跟二不二分沒關係 06/18 17:54
FairyBomb:真的會需要到二分的絕對是少數而非多數 06/18 17:55
FairyBomb:舉個例子好了 06/18 17:56
whaskey:很可惜FB板友並未看清楚我之前的推文,但公訴與非告訴乃訟 06/18 17:56
FairyBomb:噓 jesusCAT:小妹 小弟 搞的人家頭好暈,何況都成神 不 06/18 17:56
FairyBomb:要再下凡了,這句話有沒有問題 ? 06/18 17:56
whaskey:實際上是不同的,而上面僅是舉例幫助說明,挑文字實無意義 06/18 17:57
whaskey:同理回你,上面你自己所提出的例子,你認為有沒有問題? 06/18 17:59
Induction:jesusCAT 的 言詞位處邊緣, 要判不判都可以 判的話也不 06/18 18:00
Induction:會重, 所以接到當事人檢舉才會介入. 06/18 18:00
FairyBomb:jesusCAT的我覺得有惡意,但要當事人檢舉 06/18 18:02
tiros:可惜你不是版主 06/18 18:06
whaskey:所以說,你也是採取了彈性執法的選擇不是嗎?也許你可以質 06/18 18:06
whaskey:疑版主當下的判決是有問題的,但是判決的依據基本上並未違 06/18 18:07
whaskey:反板規上面的原則,而所謂判決不同的部分,與板規的"模糊" 06/18 18:08
FairyBomb:這哪是彈性執法,是受害人提出此種情況才應該介入 06/18 18:08
whaskey:也許並沒有太大的關聯,所謂的差異都是出現在"人"身上 06/18 18:08
FairyBomb:除此之外任何情況都不應該主動介入,不然以後都該如此 06/18 18:08
NaNaShinichi:tiros:可惜你不是版主 XDDDD 06/18 18:09
NaNaShinichi:版主怎麼做還要讓你來覺得"應不應該" 好大官威XDD 06/18 18:10
whaskey:很可惜又繞回了原點,我直接講結論只要是跟"人"有關的事務 06/18 18:10
whaskey:就不可能會有固定的選項,如果真要做到那程度,也許應該 06/18 18:11
whaskey:做的事情是先統一全人類的思想? 06/18 18:11
tiros:所以你是對版規有意見了,要檢舉的話建議將三位版主一同檢舉 06/18 18:11
tiros:畢竟這是他們三個的共識 06/18 18:12
whaskey:也許這樣就能夠達到你所想要求的,"統一"的判決。 06/18 18:12
FairyBomb:不是統不統一,是標準固不固定 06/18 18:13
FairyBomb:那看#1D_7Btcy (WOW)好了 06/18 18:13
FairyBomb:這算是一篇釣魚文還是下面一堆惡意推文 ? 06/18 18:13
whaskey:我這樣講,在法律固定的情況下,同樣的罪狀證據,不同的 06/18 18:14
whaskey:法官,律師,你認為判決就會完全一樣嗎?何況前提是在灰色 06/18 18:15
whaskey:地帶的部分。 06/18 18:15
FairyBomb:所以可以再上訴沒錯吧? 06/18 18:16
Induction:#1D_7Btcy 內容空乏, 已砍除. 除帳面原因外, 心證邏輯為 06/18 18:17
tiros:所以你在這裡出現了阿 06/18 18:17
Induction:同時保護發文者與推文者. 不過請留意, 這邊不是私下檢舉 06/18 18:17
Induction:的另一個管道. 06/18 18:17
FairyBomb:我沒要檢舉啥吧,只是討論這篇推文而已 06/18 18:18
whaskey:所以說,我也僅是就這篇文的內容嘗試著說明,板規會有灰色 06/18 18:21
whaskey:地帶絕對是沒有問題的,至於申訴的部分,我想你已經做了, 06/18 18:22
whaskey:順便問一下FB板友,想檢舉的是I版主或是板規?或兩者皆是? 06/18 18:23
whaskey:因為上方的申訴文,似乎有點難以釐清狀況。 06/18 18:23
whaskey:畢竟申訴的對象或罪名的不同,同件事情常會有兩極的結果 06/18 18:26
tiros:我沒有見過除了版主外那麼熱心板務的人,被桶了仍不忘在組務 06/18 18:28
tiros:區討論板規,不得不給你個推 06/18 18:28
NaNaShinichi:不就是選不上不甘心加減亂一下滿足自己嗎 06/18 18:35
asdf751013:我覺得這部分純粹就是你誤解版規的意思吧 06/18 18:37
asdf751013:一般來講攻擊對象明確可判 不管被砲者為何 06/18 18:37
asdf751013:有無抵抗與否 版主都必須主動介入處理 06/18 18:38
asdf751013:不主動抵抗與不檢舉則版主不主動介入的部分 06/18 18:38
asdf751013:用在攻擊對象「曖昧難辯」的時候須由受害者主動檢舉 06/18 18:39
asdf751013:這樣才符合邏輯吧= =a 06/18 18:39
IceAmy:NaNa說的真是透徹阿 06/18 18:45
Othrom:這麼想要標準一致快選版主吧!! 阿,我忘了你就是選輸他了 06/18 18:56
WTFisthatlan:唉呀 06/18 21:29
WTFisthatlan:引戰哥 06/18 21:31
shikinanaya:講話語氣跟用詞會因為兩人關係而有所差異,很難懂嗎? 06/18 21:49
crazysun:路過湊熱鬧 你們板也是沒選中板主就在鬧板的喔?? 06/19 01:54
Induction:其實不是. 據我的認識, 申訴人行事嚴峻屢引爭議卻不至於 06/19 02:28
Induction:沒有格調. 其實是明理的人, 這一回的申訴應屬於認知歧異 06/19 02:28
Induction:不過恰巧先前正好參選過WOW板主, 也因而被消遣. 06/19 02:30
salami:F版友..說真的 撇去事件本身不談 要討論版規..我只想說.. 06/20 11:34
salami:現在已經很幸福了..當初禁回新版規(因屬公告) 推文全刪 06/20 11:35
salami:事後鎖定禁止討論 發文詢問被刪 認真文討論火星文判鬧版 06/20 11:37
salami:任何言論都一句"不滿可申訴" 但申訴範圍限司法 無行政立法 06/20 11:38
salami:且只能當事人發言 也就是 對版規想任何建議 必得先被水桶 06/20 11:39
salami:才能以申訴的方式 討論該案件的司法判決 頂多也是撤回水桶 06/20 11:40
salami:現在的板主與小組長 都願意一字一句的思考回應 真的要惜福 06/20 11:40
FairyBomb:現在的小組長不熟所以運作方式我不清楚 06/20 13:59
FairyBomb:但不果是從美咪熬球紳士溝鼠連長,一直以來我都沒碰到這 06/20 14:00
FairyBomb:問題就是了,不是我惜不惜福的問題,而是判斷上改變的問 06/20 14:00
FairyBomb:題 06/20 14:00
FairyBomb:然後我想我跟I版主溝通的次數應該比版上大多數人多很多 06/20 14:01
FairyBomb:我想也應該比版上大多數人更了解他的想法才是(?) 06/20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