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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K某第二次對a某人身攻擊,認為應依板規3-1加重處分, 版主認為時間不短,不算累犯,a某不服上訴 爭點: 多少時間以上才算累犯? 說明: 1.前天10/16的判決#1Eccb2R0,正好講過累犯的定義, 按常理,犯案過就有前科,只要再犯都是累犯,除非另有公告或板規內另有定義, 否則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所熟知之累犯意義著手,不宜未經公告便自行解釋之。 (模稜兩可情況下,版主有板規解釋權,但累犯的意義乃大眾所熟知,不宜曲解) 2.該板板規 3-1 ■累犯 受到處分後,若以後觸犯相同版規則加倍處分。 言簡意賅,毫無爭議,累犯即應加倍處分 綜合上述兩點,組務判決發回更審,請版主依板規判決並補上短缺之刑期。 3.我在六月多的判決#1DxHTVEg (Sub_GOnline),就已經講過, 版主必須依法行政,板規怎麼寫就要怎麼判,覺得哪裡有問題就修改版規, 但是在修改版規之前,還是要忍痛依照板規判下去,否則法治將蕩然無存。 板規有寫的,就只能在板規的範圍內,依照板規決定是否違規、該判多少。 對於7月多發生的事情,卻忘了6月多已經教育過的基本要求, 在此組務給t版主口頭警告一次,請務必依法行政,若認為有需要修改, 也請版主群討論後公告修改規定,在規定變更之前必須遵照現行規定辦理, 今天之後若再有未按照規定辦理情況就直接懲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5.91
ganbaday:終於只剩10個申訴了 今天先休息 10/18 15:53
Cycylno:辛苦了~ 10/18 20:18
terry750510:明白了~ 發回更審 謝謝小組長 10/20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