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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eydust (灰)》之銘言: : 另外不管Induction和statue板主是因為怎麼樣被拔職 : 在此次事件後續處理之中他們一樣是有參與討論的空間的 (除了跟他們自己相關的case) 我不認為, 據小組長所說,他在11/21還是22, 已經說會拔IN,罷免案11/24送到, 除非在這之前被拔/被罷者有把相關事件的判決做出, 那你說他們有參與討論的空間這是成立的 不然理當由後續板主處理該事件, 離開該職位就沒有權力置喙, 現在是小組長拖延讓他們離開的時間, 理由是他不想收攤子, 所以我質疑該拖延造成參與判決人員的不同,進而影響到判決。 如果有法官已經該離職/去職,案件當移交給接任者, 而非要留任判完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79.61
Ithildin:事實上現任板主群正在收拾爛攤子... 12/08 19:31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42.79.61 (12/08 19:38)
greydust:這邊是你和小組長對於處理順序的認知不同 12/08 19:43
greydust:如果罷免案應該先做 -> 那麼改判這件事就是交給新板主 12/08 19:44
greydust:如果如小組長認為罷免應該後做->那原板主群做改判無不妥 12/08 19:44
不光是處理順序,小組長已經說組務判決會跟著板務判決出來, 所以他已經知道要拔板主,還是他的判決做完, well 我可以請問11/10-11/22號,這段時間板務判決在幹嘛嗎? 敵不動我不動嗎? 所以板務不動組務不能動? 今天就是要拔了,還要等案子判完? 事發11/6-11/10號, 板務要拖著就不能拔? 也只有看到申訴者vs被罷免者要等的規定 沒看到罷免案要等板務判完 推 ganbaday:審理之案件為11/6~9之間,縱使11/9事發後我即審結拔職, 12/08 18:19 → ganbaday:亦不影響11/6~9之間,行政上仍屬三位共管之事實。 12/08 18:19 → ganbaday:因此11/9之前屬前三位,11/10後交由s9,新任上任後給新任 12/08 18:20 行政上 11/10 交給s9,那判決沒在11/10之前做出來怪誰啊?..... 不在行政期間做出的判決,到罷免案提交也未做出判決, 他們要拖,後面就要等?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42.79.61 (12/08 20:02)
greydust:你上面的論述問題很大, 要拔職當然是要等組務的判決出來 12/08 20:04
greydust:今天既然小組長決定先讓前任板主收完爛攤子再下任 12/08 20:05
greydust:那他拔職的時間和他的想法是一致的 12/08 20:05
greydust:不可能先拔再叫前板主改判 12/08 20:05
greydust:另外罷免案上面就說過是順序的問題 12/08 20:05
greydust:我也沒看到任何規定是關於罷免通過以後要什麼時候執行 12/08 20:06
greydust:所以我才說這根本上是你和小組長對處理順序的認知不同 12/08 20:06
greydust:既然小組長給的答覆你都不滿意, 12/08 20:07
greydust:我建議你直接等群組長的回覆 12/08 20:07
asdf751013:我的看法就更簡單了...整個文串看下來 12/08 23:47
asdf751013:小組長確實有提到會拔職 "但是" 這個BUT很重要 12/08 23:47
asdf751013:但是小組長沒有把這個拔職擺在第一優先順位 12/08 23:48
asdf751013:換句話講是,小組長在了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後 12/08 23:48
asdf751013:心裡就有個底 大概要怎麼"處理" 12/08 23:48
asdf751013:但是怎麼"審" 判決內容要如何弄那又是一回事 12/08 23:49
asdf751013:在程序上不能有"未審先判"之情事 12/08 23:50
asdf751013:就算知道該版主會被拔職那也是審完以後的事情 12/08 23:50
asdf751013:在判決還沒出來,他就還是版主 12/08 23:50
asdf751013:既然還是版主就有版主的責任、義務跟權限 12/08 23:51
要拔職當然是要等組務的判決出來 你和小灰、小組長的想法都是一樣, 但我不這麼認為,我的想法是彈劾罷免免職這種東西,本身是一種處分, 所以是即時拔掉,並不需要等到行政上的東西處理完, 行政上的是要留給後任處理。 我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政治人物/公職人員有類似的, 處分出來還可以留在職位上處理他之前任期內的案子,處理完才執行處分。 反正看群組長解釋。 BTW 看大貓的改判不是輕多了,搞哪麼久搞四人決議有比較好嗎?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42.79.61 (12/09 00:19)
asdf751013:回覆原PO 我個人的看法跟小組長是有出路的 12/09 00:32
asdf751013:只是在這個討論串上 因為判決走向是以小組長為主 12/09 00:32
asdf751013:所以在討論事情上 我會儘量用"小組長"給出的東西討論 12/09 00:33
asdf751013:不過既然你提到想法的問題 我大改簡單講一下 12/09 00:33
asdf751013:首先是"順序"的問題。罷免案跟其他申訴一起來 12/09 00:34
asdf751013:到底是要按照"流水號走"還是應"兩案並列"同時處理 12/09 00:35
asdf751013:我是認為任何事情都有輕重緩急之分 12/09 00:35
asdf751013:嚴重影響看版問題的要馬上動作 小打小鬧的違規可以壓後 12/09 00:35
asdf751013:但從小組長的處理方式顯然是將所有問題視為"同等層級" 12/09 00:36
asdf751013:必須一案一案來,解決一個再來審下一個 12/09 00:36
照流水號,也是照板上的流水號, 板務處理的進度本身就不是在組務板的流水號裡面了 照板上的流水號,11/24號以後進案的板主沒上線請假案也處理了 兩案並列,我就更不明白了, 板主去職方法1. 申訴,兩次警告拔職 2. 罷免 現在走的是2,我也很不明白這跟申訴結案於否有什麼關係? 列在一起幹嘛? 為什麼小組長一直回申訴沒結案不能刪除板主? 不過小組長回他不想收攤我就懂了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42.79.61 (12/09 00:51)
a128a128:如果真的要說的話 我之前的案子應該都先處理完才輪的到 12/09 08:17
a128a128:WOW的這件大案子不是嗎? 事情有輕重緩急 畢竟你們是大板 12/09 08:18
a128a128:這種案件若不優先處理可能後續會有更大暴動 至於你說的 12/09 08:19
a128a128:檢舉案 這種很單純事實明確的 組長有餘力就一併先解決了 12/09 08:19
^^^^^^^^^^^^^^^^^^^^^^^^^ 我還真看不太懂你的邏輯 罷免案不夠單純明確? 據我所知的罷免方法,就是重複ip去掉,理由的模糊不清去掉 兩案17x以上對25以下,這會不會過,不夠清楚嗎? 12天沒下文,小組長說4個人討論2星期的板務判決出來了 而且我不知道這樣討論這個順序有什麼意義? 我有問理由 幫你在變色一次 小組長回他不想收攤 小組長回他不想收攤 小組長回他不想收攤 不要再扯進案順序和事情輕重的優先順序了 罷免被壓後是小組長不想處理先拔掉in和st之後的後續問題
asdf751013:樓上...那不是因為"WOW是大版"吧 12/09 10:18
asdf751013:是因為WOW已經嚴重版面混亂... 12/09 10:18
foreverk:其實沒錯啦,就是大板才會因此有混亂情況 12/09 10:21
a128a128:我有說"可能後續會有更大暴動" 當然WOW人數多也是因素 12/09 10:52
a128a128:之一 當然像CCR那種情況是例外 從非熱門看板一下躍進第4 12/09 10:53
asdf751013:to for 所以我講的輕重緩急跟看板規模無關 12/09 11:26
asdf751013:而是端看案件本身的緊急程度來論斷 12/09 11:27
asdf751013:就好像隱版照規矩是要先申請的... 12/09 11:27
asdf751013:但是在緊急狀況下 是可以先告知上層 12/09 11:27
asdf751013:上層同意後 先行隱版再補程序 是一樣的意思 12/09 11:28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36.99.17 (12/09 16:04)
a128a128:不是 而是我說的板主檢舉未上線案 不用幾分鐘可解決的 12/09 17:41
mimily0504:照你這麼說花時間多的案子可以一直往後延,那罷免案相 12/09 18:18
mimily0504:較申訴案不是應該取得優先權? 12/09 18:18
mimily0504:那大板事件不先處理的會有動亂,相較前面的比較法, 12/09 18:19
mimily0504:不是先後的邏輯上就互相矛盾? 12/09 18:20
mimily0504:我也說了沒再比較優先權和誰比較花時間的問題,就單純 12/09 18:21
mimily0504:問壓後理由和本意。 12/09 18:21
asdf751013:所以說阿後半段的推文才是我"個人"的想法 12/09 21:48
asdf751013:前面的解讀都是依照小組長的審理方式來述說 12/09 21:49
asdf751013:所以我才講 如果就我來講 我會比較注重緊急程度 12/09 21:49
asdf751013:當然 這也沒有對或不對的問題 12/09 21:50
asdf751013:純粹舊個人處理事情的"方式"不同罷了 12/09 21:50
ganbaday:各位不用猜來猜去了@@ 我已經講很明白了呀 12/10 12:58
ganbaday:板務事件發生在先,當然先處理完。有關對錯審判的部分都 12/10 13:00
ganbaday:處理完之後,才處理無關對錯的申請案。 12/10 13:01
ganbaday:同理,若有板主被申訴中,他申請新增板主一樣會壓到最後 12/10 13:01
ganbaday:,不然若申訴結果是要拔他,那他早就拉上去的朋友怎辦... 12/10 13:02
Ithildin:群組規 罷免中板主不能新增板主 這條能用吧? 12/10 18:21
salami:如果要爭議日期 請想想:是先「出事」 還是先「罷免」 12/12 21:18
salami:實際上如果沒出示 沒人被桶 何來申訴與罷免? 12/12 21:18
salami:那請問 是先處理「出事與水桶的申訴」 還是先處理「罷免」 12/12 21:19
salami:明明 水桶與申訴案 都在罷免案之前 12/12 21:19
salami:你要爭議小組長罷免日期往後壓 fine 但罷免本就比申訴案晚 12/12 21:20
salami:今天要處理申訴案 原板主還是得以原任板主的身分進行處理與 12/12 21:21
salami:答辯 而處理與答辯結束 責任與權利盡完 再來處理罷免 12/12 21:21
salami:申請罷免者 也許認為希望盡量早 但我相信:1.小組事務眾多 12/12 21:22
salami:特別是在罷免案前 也有一群版友 在等個人申訴案 他們也有權 12/12 21:22
salami:要求申訴案放在罷免案之先 每個申請者都認為自己最重要 12/12 21:23
salami:以絕對時間來說 同時湧入大量案件 小組長已經甚有效率 12/12 21:23
salami:2.以相對時間來說 先處理申訴或罷免? 那個先? 12/12 21:24
salami:這點前面已經講過 罷免案之前 有甚多個人申訴案已經提交 12/12 21:24
salami:而小組長有言明 多數案件將合併討論判決 12/12 21:25
salami:這個判決 既然需要原板主以板主身份答辯與列席 12/12 21:25
salami:要是你本末倒置 把板主先拔了 那他以何種身份列席作證? 12/12 21:26
二、板主去職: 1.依申請格式請辭,通知同看板所有版主附議,連絡不上也要告知,附通知信於文中。 2.板主怠職或瀆職,可向小組長檢舉,審查後若確有其事,視情節警告或免職。 版主一經免職,一年內不得擔任戰高群組內版主。(警告累計2次免職) 3.不認同板主,可仿照開板模式提出罷免連署。 1. 請辭 >>>>> 下台 (例外:慣例中受罷免不受理,提報新板主上去,但這組規中其實 也沒明定) 2. 申訴、檢舉 >>> 兩次免職 3. 罷免 >>>>>>>>> 免職 (例外:受申訴者vs被罷免板主申訴中,需等判完或撤銷) 你上面講哪麼多,相關性必然性,但是我覺得這三個方式是沒有相關性的,除了例外 的情形,上面我也回過了,我不認為罷免是後案,所以沒什麼本末倒置的問題。 上面貼出來的意思就是我認為程序是直線進行,看組規也沒說有其相關性 小組長說多案將合併"判決",罷免案其實也不是要判決,只要走完連署名單的審核, 就成立了。 何種身分列席,如果縣市長被罷免掉了,期間的案子要在查下去,他仍然是關係人 and可以不要推我的文章嗎? 要的話你自己回一篇,這又不是申訴案,你要回可以 自己回 ※ 編輯: mimily0504 來自: 114.42.209.34 (12/12 23:05)
ganbaday:三條線路沒有任何規定,我自己的想法設定優先權,當然也 12/13 17:18
ganbaday:只是我不代表所有組長群組長。我在生活群組有發表就不重 12/13 17:18
ganbaday:打一次了。無論你的想法如何,我的想法是 12/13 17:19
ganbaday:處理優先權:申訴>罷免>請辭>新增 12/13 17:20
mimily0504:如果有設定優先權,那組規就加入該規定,想是有兩人共 12/13 17:33
mimily0504:同提案,這個就不同於群組規,加入了起碼使用者可以 12/13 17:33
mimily0504:知道規定 12/13 17:34
mimily0504:處理優先權:申訴>罷免 (1) 申訴者與板主申訴案 12/13 20:03
mimily0504:審理中不能提罷免,必須等案件結束。 12/13 20:04
mimily0504:照這優先順序,這一條根本是被擴大解釋。 12/13 20:05
mimily0504:如果組規寫白一點,申訴者搞不好都撤銷申訴了 12/1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