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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組務板請冷靜、理性發言,雙方的主張,唯有透過以理說服我才具意義, 對於爭點提出各自的說明即可,情緒性發言毫無用處,包含嘲諷、挑釁都是, 來組務,目的是釐清真相、解決問題,而不是拼你死我活~ 若至影響秩序者,組務板就必須下懲處以維持看板平靜,嚴重者甚至會永桶。 請申訴者及其友人,發文之對象針對我,勿再有情緒性發言。 接下來,關於w版主的舉證。 板規第七條 『7.水桶期間嚴禁使用其他ID發表文章或推文包含代po代推之行為視同分身發文』 此條板規屬於發文規定,類似"總則"性質,通用於所有板上的發言,也包含交易文。 但問題就在那個上色的逗號,逗號後的副詞子句,用以修飾前句主語的行為, 也就是形容"水桶中以其他ID發言"這個行為的範圍。這是以字面上來解釋~ 如果把兩句拆開,無論是變成第八點,或者直接跳行變另一句話, 都能變成總則中的一項附註說明,一體適用於整份板規~ 很可惜現況並非如此。 我很清楚板主想表達的是這些規定的立法精神所在,即為公平性,我也非常認同~ 但,必須充分讓使用者明確知道規定,法規有明確性,群眾才能有所遵循。 而目前,字面上是無法從「定義桶中開分身」擴及「定義所有視為分身類型」, 對於新的使用者來說,將無法使其清楚明瞭該句是在「定義所有視為分身類型」。 接下來,這個問題正是我要說的 → OPOP5566:提供一個方向給你們戰 小組長所解釋的A點 06/17 19:53 → OPOP5566:是否禁止代PO 06/17 19:54 → OPOP5566:如果說有判例的話 是否可成立? 06/17 19:57 當一個版規必須由板主心證的時候,例如衡量挑釁的尺度,我們必須參考判例, 因為板規不可能把各種輕重程度列舉出來,所以要從判例中比較標準有沒有統一; 但此案的類型並不同,這是非黑即白的類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而看板使用者,並沒有義務查看別人被懲處的公告,因此尚不能以判例當規定為之, 但使用者有查看規定性公告的義務,因此若曾有分身的定義相關公告,仍可適用。 因此,此案除非有其他公告,足以表示對於"一切類型分身發文的定義"曾有公告周知, 否則仍依上文之初步釐清後續辦理。 關於申訴者的憂慮,組務認為是多慮了~ ※ 引述《ownlai (旺來)》之銘言: : 當有人有心要陷害其他板上代工者 : 只要發篇文章貼一樣的內容就可以讓該代工者遭到水桶處置 要玉石俱焚的方法很多,不只這種方式,但這成本非常昂貴。 A發文,仇家B開分身C陷害之。板主桶了A+C,A只要寫信申訴,這就是個爭議案件, 爭議案件就送帳號部查,帳號部不是省油的燈,分身C走過的痕跡都會被逮到, B的本尊及其他分身DEFG都可能被逮出來,甚至可能本尊退註、分身全砍掉, 然後版主可將BC都認為鬧板(刻意用板規害人,鬧板無誤)直接永桶 就算B很小心完全不留痕跡,那至少也毀了一隻分身C,正常人不會這麼蠢... 養一隻能發言的分身要很多時間成本,不花時間的除非像張爸那樣砸錢找人養 : 就是大家都可以找代PO : 被抓到只要聲明是被陷害即可 超PO=兩隻被桶幾天而已,謊稱被陷害=代PO者永桶,甚至被帳號部砍帳號 誰會願意為了替別人PO一篇文章而被永桶甚至砍帳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20.104
totenkopf001:請教一下 A發文,仇家B開分身C陷害之 06/17 23:50
totenkopf001:是否有違法? 就法律層面來說 06/17 23:50
ganbaday:若足以詆毀A之名譽就會,例如我謊稱代你PO援交文 06/17 23:54
ganbaday:若是問陷人入罪,那不可能,BBS水桶不屬於刑罰。但民事 06/17 23:55
ganbaday:上可以主張受到損害去求償,只要有辦法證明損失XD 06/17 23:56
totenkopf001:了解 感謝 06/17 23:57
Skydier:同意第七條的逗點對於該句子意義的解釋 這才是中文語法 06/18 00:01
OPOP5566:我想問個問題 如果是曾有公告過 但沒有寫進板規的規定 06/18 01:38
OPOP5566:是否可當作板規去做判決 06/18 01:39
ganbaday:可以 公告也是規定呀.很多站規都是分散在各處的 06/18 11:25
OPOP5566:OK 感謝小組長的說明 06/18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