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ub_GOnlin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不好意思昨天忙完就忘了 另,以後小案都簡化判決,寫太詳細意義不大。 1.經實驗證實,只要掛在簽名檔畫面,文章就能卡著不貼出,選簽名後才會貼出, 甚至可以掛著好幾小時都有一樣效果,因此申訴者論點無誤。 2.雖論點正確,但無論板上出現、被人看到的時間為何,板規規定的只是"發文時間", 若板規限制的是"文章出現時間"便無此爭議了。 而板規本身僅限制發文時間,並無定義此"發文時間"的認定標準。 3.板規無定義判斷標準,故,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a.於法: 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板主有板規解釋權,因此這種細節依板主解釋, 實務上組務當然不至於讓板主先射箭再畫靶,所以主要是參考判例, 而從古至今版主都是看文章內的時間判斷,無雙重標準,故判決無不妥。 b.於理: 著作於按下^x時已"完成送出",只是還沒"出現",以發出文章時間為宜。 c.於情: 依一般社會通念,發文時間之定義通常是指文章標題顯示的時間, 全Ptt各板似乎都是看標題時間,D板使用者之習慣判斷亦可從推文看出端倪~ 基於上述三點,無論依規定或依習慣,判決均無不當之處, 故此案 駁回申訴,維持板主原判 4.簽名畫面掛很久,文章就滯留多久才看到的系統bug,未免有心人利用, 應抓個合理時間範圍。"按^x後就急著出門忘了簽名"這類理由太瞎, 哪可能交易發了就丟著...那還交易啥。有意交易者必然會關注Ptt上推文或信箱, 因此頂多上廁所/喝水之類勉強接受,這部分時間長短由板主自行裁量看要幾分鐘... --
fdis:請教若能建議"幾分鐘"是多久為何不定義呢? 08/19 02:40
fdis: 定義 08/19 02:42
這不是太重要,尚無須組務下令,交給版主裁量即可,我下令會變成全組的事情。 另一方面這沒有寫死的必要,可依照情況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來決定, 若此後真有人利用此系統bug時再訂定法規也不遲。
fdis:再者,既已發生爭議,為何不往後板內外時間均看以避免此問題? 08/19 02:43
組務不干涉板務,對板規的建議請洽板主...
fdis:而第四點亦與第三點有所衝突。 08/19 02:49
fdis:定義看內文時間,那非常明確,就是看內文時間,系統機制如此 08/19 02:50
fdis:若要在時間界線發文,則當然會承受發文超時的風險。 08/19 02:51
第四點只是說『未來若有人不合理利用bug,版主仍應裁罰,不因此判例而縱放, 而判罰與否,應由板主裁量user動機是無心還是故意的。』 此案只差幾秒內,明顯無心利用此bug拖延時間,已無爭議。 這點只是怕以後有人抓這個判例來鑽漏洞,特別強調版主仍可審酌情況判罰。 講直點就是『依法依理採文章時間,但鑽漏洞的還是能罰』 板主執法依原則為主,但仍須保留例外時裁量的空間,才能避免惡意鑽漏洞者。
OPOP5566:我覺得抓內文時間就好 要版內外都看 如果不是版主都在板 08/19 03:03
OPOP5566:上 很難做到這點 一般PO文要交易 很少會有人故意拖到隔天 08/19 03:04
OPOP5566:的吧?除了擺明來亂的 08/19 03:05
fdis:因為該使用者就也是最後一秒鐘才po文,若要像板主說的,講到 08/19 03:08
fdis:使用者習慣的話,明明六日兩天,會在最後一秒才po文嗎? 08/19 03:09
fdis:當然若定義了只看內文,當然即使使用者故意也是符合規定,畢 08/19 03:09
fdis:畢竟是很明確清楚的規定,無爭議,完全不需用"裁量"的方式 08/19 03:10
fdis:有點不明白,可以擇一定義的板規(1.看內文;2.內外均看) 08/19 03:11
fdis:卻硬是要"看內文,文章列表顯示時間看板主裁量"這種方式的好 08/19 03:12
fdis:處何在? 08/19 03:12
totenkopf001:不服去申訴 別在這吵 08/19 07:30
板務案件原則只到小組,只有例外時群組長才會受理。
Gscout:像送信一樣,郵戳為憑。信在時限內送出,但是實際到達較晚 08/19 07:52
autumned:組長和板主辛苦了 不過我猜他不找到個點檢舉到我水桶 08/19 12:15
autumned:他是不會停的 08/19 12:16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11.242.8.66 (08/19 16:05)
x000032001:因為內文還有時間跟年份 詳細多了 看列表幹嘛 08/20 20:53
x000032001:不過就是一個系統bug 難道還要跟你解釋程式怎麼寫的 08/20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