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llogym: 就面子拉不下來 要告人嚇嚇人而已啦 10/28 12:39
→ Akiba48: 就這個case而言沒什麼好怕的,他還要花1000元民事裁判費 10/28 12:40
推 charlie78921: 推原po專業! 10/28 12:45
→ charlie78921: 詳細的在這 10/28 13:01
推 charlie78921: 我比較好奇, 猜測或推論的語氣也能告? 10/28 13:05
我不專業,只是剛好有這方面的經驗,祇能給予一些「個人見解」而已。
首先「大致上」看了一下這連結的敘述,
我只能說,就給他告吧,連準備都不用。
誹謗部分就我看,根本沒有任何成立的要件,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目前看到他想以誹謗罪提告的點在於 mrso 指稱某人為z家員工?
所以身為z家員工幫忙打廣告是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光是這一點原告方有舉證之責任就讓他們十分辛苦了,
更何況誹謗罪有真實惡意原則,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則,
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
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
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謂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唯一目的。
簡單來說,對方無法舉證 mrso 的發言為「非善意」,在實務就無法以誹謗罪繩之。
至於對方認為比較有問題的這句:
→ mrso: 但把這種同好的好意當成利用的手段,乃至在假惺惺反對01作法 10/23 11:51
→ mrso: 之後卻意圖建立一言堂,替各大現成的高級商場內的奢侈品牌 10/23 11:52
→ mrso: 打廣告,意圖掩飾事實與不讓站上讀者有認識更多的機會 10/23 11:53
→ mrso: 這就是無恥
他們居然把這無恥當關鍵字......
ok,綜觀全文,是針對其行為之評論,而非對個人之貶損,
比較有名的案例是九把刀罵邱毅獲判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10/36136923/
內文提到:九把刀所指的「垃圾」、「王八蛋」是針對邱毅的文章評論,
並非侮辱邱毅個人,昨判九把刀無罪,民事求償也駁回,可上訴。
嗯嘛......我還是覺得,
利用網站管理權限公告,用燒女巫的方式試圖引起網友攻訐,這氣度....
可見一斑。
推 hellogym: 哦哦哦 看完了 其實就是花了大錢買的東西 只準稱讚不 10/28 13:26
→ hellogym: 能批評啦 不然奇摩子就不好了 所以有比較不好的評論就 10/28 13:26
→ hellogym: 把你打到個人價值觀不同 其實根本就是只想炫耀討拍啦 10/28 13:26
推 loken: 其實消費者主要考量的只有CP,今天所有的討論都只在值不值 10/28 13:38
※ 編輯: Akiba48 (210.65.193.125), 10/28/2014 14: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