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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度重申,立院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無任何拘束力,行政部 門本來就不一定要遵照辦理。 之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時附帶三項決議: http://cktmoto.myweb.hinet.net/0624/2007062407.jpg
第一項明明是「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不料被搓成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方得行駛快速公路,這就已經有違 立法本意了。第三項「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應比照小型汽車懸 掛兩面車牌」,行政部門倒是堅持非掛前方車牌不可。 但是──這些都是行政權的合法裁量範圍,本來行政機關就是 依辦事,附帶決議又不是法律,要不要遵守是他們自己決定 的,各位車友實無須再提什麼「既然要遵照第三項就也要嚴格 遵守第一項決議」這種一廂情願、沒有法律常識的要求了。 嚴格來講,本來條例主文就沒有規定解禁時程,六個月內是一點 強制力都沒有的附帶決議中才有的,交通部幹嘛要鳥什麼附帶決議? 講白一點,附帶決議是什麼?是立法院自爽的、對行政部門來說, 它根本是個屁!這樣了了嗎?屁!! -- 英語教學He had to wear sunglasses because of the glare of the pair. 因為情侶耀眼,他只好戴墨鏡。 glare n. 刺眼的強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99.14
paiih:被利萎婊了.... 06/30 10:57
kaiuren:前後車牌...永別了 我的重車夢... 06/30 14:47
OrzOGC: 永別了 我的重車夢... 06/30 22:48
rc51:積極一點, 永別了 我的前車牌,我永遠不會掛上它的 07/01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