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iro (期待2008!)
看板SuperBike
標題[情報] 聽說12/1才要開放550以上快速路權!
時間Fri Jun 29 00:57:20 2007
http://img412.imageshack.us/img412/4654/rw1ei9.jpg
我再度重申,立院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無任何拘束力,行政部
門本來就不一定要遵照辦理。
之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時附帶三項決議:
http://cktmoto.myweb.hinet.net/0624/2007062407.jpg
第一項明明是「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不料被搓成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方得行駛快速公路,這就已經有違
立法本意了。第三項「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應比照小型汽車懸
掛兩面車牌」,行政部門倒是堅持非掛前方車牌不可。
但是──這些都是行政權的合法裁量範圍,本來行政機關就是
依
法辦事,附帶決議又不是法律,要不要遵守是他們自己決定
的,各位車友實無須再提什麼「既然要遵照第三項就也要嚴格
遵守第一項決議」這種一廂情願、沒有法律常識的要求了。
嚴格來講,本來條例主文就沒有規定解禁時程,六個月內是
一點
強制力都沒有的附帶決議中才有的,交通部幹嘛要鳥什麼附帶決議?
講白一點,附帶決議是什麼?是立法院自爽的、對行政部門來說,
它根本是個屁!這樣了了嗎?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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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教學:
He had to wear sunglasses because of the glare of the pair.
因為情侶耀眼,他只好戴墨鏡。
glare n. 刺眼的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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