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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jRnOHk ] 作者: qn123456 (小眼睛)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等紅燈被撞飛 車燒成火球 人慘死 時間: Wed Oct 13 22:04:04 2010 ※ 引述《sdolphinyo (史哆芬喔)》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3/today-so3.htm : 警方逮捕酒駕肇事逃逸的嫌犯簡嘉輪,有多項前科的他辯稱「以為撞到柱子」,警方依 : 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移送;朱寅誠的女友悲慟泣訴,朱非常孝順、顧家,卻死在酒駕 : 者的輪下,法院應嚴懲肇事者。 : 從肇事者說自己「撞到柱子」這句話可以看出他的確有備而來, 不過這涉及到肇事逃逸罪的爭議,對他有沒有利也要看採哪一見解。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那句「致人死傷」解釋上有兩種說法: 第一說把他當成構成要件要素,若要成罪的話,肇事者主觀上就必須對「致人 死傷」有所認識,否則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換句話說,肇事者以為撞到柱子、 根本不知道有撞死人的話,採此說自然就無法成立本罪。 至於第二說,則把「致人死傷」當成客觀處罰條件, 也就是,只要客觀上有發生死傷的情形,不管肇事者對此有沒有認識都會成罪, 可想而知,此說對本案的肇事者而言相當不利。 本罪的立法理由在於賦予肇事者救助義務、增加受害者獲救的機會, 所以若採第二說應該較能迫使肇事者停車救助; 不過實務對這兩說也素有爭執,有的判決採前者、有的判決採後者; 而近期的最高法院見解似乎有偏向前者的趨向,例如: 96年台上字6846號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故為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 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是該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採構成要件要素的理論,對本案肇事者的確比較有利, 但新聞後段也說了,火球那麼大肇事者還會以為是撞到柱子,實在有違常理, 所以還是有很大機會能證明他對「致人死傷」的認識從而成罪。 另外,新聞說警方「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移送」用詞有點不正確, 公共危險罪是刑法第十一章的章名,肇事逃逸則是其中的一條。 當然,也有可能新聞稿的頓號是要表示「的」的意思? 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有刑度的問題, 其實本案肇事者涉及的罪名除了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外, 應該還有第185-3條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不能安全駕駛」、「撞傷撞死人」以及「肇事逃逸」 三行為都是不同時點所發生,保護法益也各有不同, 所以實務上對此類情況採數罪併罰,的見解, 也就是三罪併罰。 可參考91年台上字3776號: 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過失傷害人罪、 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 而予併合處罰,原審予以維持,於法難認有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3
tim0922:在美國這樣好像是謀殺吧~是不是該修法了??? 10/13 22:04
nfuman:高人指點 10/13 22:05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比較優..... 10/13 22:05
dWoWb:所以說後面有軍師囉? 10/13 22:05
just8811:這案子用客觀處罰條件我非常同意 10/13 22:06
IMDACO:重點在於台灣這部刑法過失致死的罪太輕 10/13 22:06
dick58582001:以後都用免洗的開車撞人好了 10/13 22:06
ouyang:不然每個行為人大可抗辯 我以為撞到狗 撞到貓 10/13 22:06
kis28519:反正都會被再放出來撞人! 有差嗎?? 10/13 22:06
kgh:全部加一加還是很輕 10/13 22:06
ffmuteki9:酒駕都判蓄意殺人不就好了 10/13 22:07
GunHam:嫌犯一定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10/13 22:07
asd25:反正都是輕 之前那個eco 兩年 10/13 22:07
johnny0399:我覺得他說是柱子純粹是一般脫罪之詞,大家都知道犯罪 10/13 22:09
zinner:罪疑唯輕 反正判2年還是一堆法匠出來護航 10/13 22:09
johnny0399:的人很愛蝦虎爛,即使本案採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法官 10/13 22:09
ndr:美國酒駕撞死人的話幾乎可以肯定前途無亮.台灣的話..... 10/13 22:10
johnny0399:認定上也未必對被告有利,畢竟都變成火球了還說不知道 10/13 22:10
onered:今年初天使隊的投手被酒駕的撞死 判決剛出來 50年 10/13 22:10
johnny0399:撞到人很難說得過去 10/13 22:11
dscndg:酒駕撞死人=謀殺 10/13 22:12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 對被告比較不利吧 -_- 10/13 22:12
ndr:自己住的地方,每次連續假期前一兩個禮拜,高速公路的電子揭示板 10/13 22:12
ndr:就開始秀"加重酒駕取締處罰,到幾月幾日為止" 10/13 22:12
adst513:無差別殺人啦 10/13 22:13
ABA0525:看來就是"法匠"指點!!! 意外嗎?? 10/13 22:13
ABA0525: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窮人們,台灣是沒有正義的 10/13 22:14
otto23:酒駕真的很肚爛 10/13 22:14
qn123456:其實我也覺得酒駕致人死傷真的有必要獨立出來刑度上修 10/13 22:14
ABA0525:重點他有多項"前科" 呵呵呵呵呵!!!!!!!!!! 10/13 22:14
ouyang:採構成要件說 根本不會成罪 實務上該條就會如同具文 10/13 22:14
domago:好像刑法解題 解的很清楚 10/13 22:15
ouyang:有誰會承認自己肇逃的? 抗辯不知 事實無法證明罪疑惟輕 10/13 22:15
srtny:------------------政大法律踹共惹------------------------ 10/13 22:17
qn123456:所以還好本案客觀上很明顯能證明肇事者對撞到人有所認識 10/13 22:17
qn123456:而且他還有下車查看一下才逃跑..... 10/13 22:18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似乎比較好一點 林鈺雄採此說 10/13 22:19
ouyang:如果採構成要件說 過失致死會成罪嗎? 10/13 22:20
Eric0605:推 10/13 22:21
pinkwind:他前科累累 走私 竊盜 偽造文書都犯過 背後沒軍師鬼才信 10/13 22:23
ayler88:版上有法律界的人? 不知為啥沒針對酒駕致死提高刑責? 10/13 22:25
nel624:採客觀處罰條件說 對一般的民眾不見得比較好 10/13 22:26
Subaudition:第一說太唬爛 都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10/13 22:27
Subaudition:怎麼可能撞人不知道就沒事? 這是雙重標準吧 10/13 22:27
ouyang:採客觀處罰條件會比較不利? 有人撞到東西不下車看喔 10/1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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