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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得使用三‧五兆赫、七兆赫、十四兆赫、二十一兆赫、一四 五兆赫及四三○兆赫頻段,設置緊急救難電臺與業餘電臺構成通信網,平時實施試通。於 發生重大災害時,並得協調業餘電臺配合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   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在呼叫完畢 後須改換至其他頻率工作,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平時應經常守聽,俾供緊急呼叫及提供 救助呼叫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39.253
Seydlitz:看到了 感謝! 08/09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