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岸花香、幸福高雄
2007全國創意飆舞&踢踏舞大賽比賽辦法
一、主旨:為響應政府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並推展舞蹈藝術發展,特舉辦「2007全國創意
飆舞&踢踏舞大賽」活動,藉由踢踏舞、街舞、熱舞與爵士舞等時下流行舞蹈類型與藝術
元素結合,以期達到全民成為擁有健康活力的藝術人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
四、承辦單位:汎美舞蹈團
五、比賽時間:
1.飆舞賽程:96年 11月10日 09:00~12:00;13:00~17:00
2.踢踏舞賽程:96年 11月10日 17:00~22:00
六、比賽地點: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演藝廳
七、參賽資格:熱愛踢踏舞、流行舞蹈之民眾,皆可自由報名參加。
八、比賽方式(組別):(曾於全國比賽獲得冠軍之相同舞碼不得參賽,違者不予計分)
(一)飆舞賽程:以團體組隊方式參賽(每組3人以上),以街舞、熱舞、
爵士舞蹈……等
1、兒童組:5歲~13歲(91年次-83年次)
2、青少年組:14歲~19歲(82年次-77年次)
3、成人組:20歲以上(含76年次)
(二)踢踏舞賽程:以團體組隊方式參賽(每組3人以上),以踢踏舞為主。
1、團體A組:7歲~13歲(89年次~83年次)
2、團體B組:14歲以上(82年次以上)
(三)年齡符合上述組別參賽資格之民眾,亦可選擇報名年齡較高之組別(如兒童組年齡
選手可以參加青少年組比賽,依此類推;團體A組年齡選手可以參加團體B組比賽),但不
可重覆報名。
九、演出時間:
1、各參賽單位演出時間以3分鐘至6分鐘為限。
2、演出時間未達3分鐘者,扣總成績1分;超過6分鐘者,每超過20秒扣總成績1分,未滿
20秒鐘者以20秒計算。(亦即逾時1至20秒扣總成績1分;逾時21至40秒扣總成績2分
,依此類推。)
十、評分標準:參賽作品應符合善良社會風俗
1、舞蹈藝術(編舞、舞技) 45%
2、創作性 30%
3、音樂 10%
4、造型 15%
十一、獎勵:
1、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金及獎狀(各組以實際參賽隊數計算,未達5隊者,取前1名;未
達10對取前2名;10~15隊取前3名;16隊以上取前4名,且第1名分數須達85分以上,否則
從缺改列為第2名)。
(1)第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及獎狀乙幀。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及獎狀乙幀。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及獎狀乙幀。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及獎狀乙幀。
(2)前四名若有總成績同分時,以全體評審表決,決定名次。
(3)未得名次,但總成績達八十分者為佳作,頒發獎狀乙幀。
(4)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各獎項從缺。
2、創意獎乙名:(不分組別,以全部參賽隊伍來評比)
獎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及獎狀乙幀。
十二、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96年9月10日至10月8日止(通訊報名限於10月8日前寄達報名地點)
2、報名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1:30;14:00~17:00
3、報名地點:
(1)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研推組(高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
(2)汎美舞蹈團(高市苓雅區中華四路159號5樓)
(3)聯絡電話:(07)803-4473轉207 聯絡人:杜小姐
(07)269-1966 聯絡人:李小姐
(4)通訊報名:以現金或匯票(抬頭請註明『汎美舞蹈團』),掛
號郵寄至『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高雄市立
社會教育館』
4、報名繳交證件:請附上參賽者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健保IC卡、護照
等),以核對資料;如因年幼無前述之證明文件,請附上戶口名簿影本及相片1張,請參
賽者務必於比賽當日攜帶上述證明證件正本,以便查驗身分。
5、報名費用:新台幣300元整(包含每組參賽隊伍比賽當日光碟片製作費及保險費)
十三、抽籤方式:
1、抽籤日期:96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2、抽籤地點:於高雄市立社教館二樓會議室舉行(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電話:80
34473轉207),各參賽隊伍應派人員到場抽籤,恕不另函通知,未到場者由大會代抽,不
得提出異議。(抽籤結果三天內公佈社教館網站:http://www.kmseh.gov.tw)
十四、評審委員:聘請知名專家擔任。
十五、注意事項:
1、在各賽程組別中,每位參賽者僅能參賽一組別(但可同時參賽不同賽程,如同時參加
飆舞及踢踏舞),且嚴禁冒名頂替,違者該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2、各參賽隊伍對於同組其他參賽者資格有異議者,須於該組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向主
辦單位提出參賽者身分之查驗,逾時不予受理。
3、各參賽者請於比賽開始前到達會場向大會報到,比賽進行中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
權論。
4、燈光及播音設備(卡式、CD錄放音響)由主辦單位準備外,所需服裝、道具、音樂帶
內容均應自備,並須派專人負責,請各隊負責人員務必於報到時攜帶音樂帶至音控室試
播,並於該隊比賽時親自至音控室配合播放,以上規定請務必配合,如未依規定而造成
比賽之瑕疵,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5、參賽人員經抽籤公佈後之隊名、作品名稱及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違者以棄權論。
6、參賽人員如因特殊原因而須變更時,須於11月6日中午12時之前檢附報名證件向本館
申請,逾時不受理。
7、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表演權由創作者及表演者分別享有,現場禁止錄音、錄影及照相
(含手機照相),並嚴禁使用閃光燈,以免影響演出。
8、作品錄製播出權由主辦單位所有。
9、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
10、獎金依所得稅法由承辦單位扣繳相關稅費(百分之十五)
11、優勝隊伍應配合參加於96年11月11日(日)晚上7:30所舉行之頒獎典禮晚會接受表
揚及演出,並於當日下午3時參加彩排及晚會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大會報到。
12、參賽者務必於比賽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查驗身分,如未攜帶者以棄權
論。
十六、得獎學生之指導老師,由主辦單位函請服務單位?獎。
http://www.kmseh.gov.tw/01_news/01_main.php?bull_id=472 <=此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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