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新聞、網站、商品)、保養品是百貨公司(新聞、網站)周年慶促銷的重頭戲,
「買一送一」是業者最常提出的促銷手法之一,部分搶手產品甚至推出限量優惠,不
少消費者摸黑起早在百貨公司開門前去排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醒,「買一
送一」不是「買大送小」,兩者價值必須相等,否則業者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廣告
誇大不實,還可能要付出消費者保護法當中規定的1~3倍懲罰性賠償金。
特別是周年慶期間滿天飛的贈品,在業者精心包裝下,有時比正品還要吸引人,還有
消費者為了換得心儀的贈品,拚命累積消費金額;消保會說,依消保法規定,贈品負
有與正品一樣的法律責任,雖然不是消費者花錢買來,但若損及消費者權益,消費者
一樣可向業者主張該有的權利。
也就是說,贈品和正品一樣,必須有清楚的商品標示,包括產品名、有效期限、使用
方法、廠商名及地址、電話等,消保會法制組長黃宏全提醒,有些業者會將快過期的
庫存商品包裝成贈品,清除庫存壓力,但要注意,贈品不能免除使用時的安全責任,
消費者拿到快要過期的贈品,一樣可以要求業者賠償。
至於快要過期的定義,是指有效期限到期前多少來認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程
仁宏主張,在有效期限到期前1個月內都算是快要過期,消費者不必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黃宏全進一步表示,倘若消費者能夠舉證,證明業者所送贈品是快要過期或已過期的
產品,並讓消費者受到損害,業者恐怕就得依消保法,付出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聯合新聞網 記者梁欣怡、鄭嘉蕙、謝佳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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