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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類似這種案件,一般來說,被害者在刑事上通常會告毀謗, 於民事上並另外附帶求償。 然而,這樣看起來實際上是一個再消極也不過的方式。 試問,有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錢有閒,又在遭遇此種悲痛的事情後, 仍有餘力向龐大的,嗜血的,完全不以為意的媒體進行相關訴訟? 此外,又有多少的案例是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後, 獲得所謂"遲來的正義"?(正義為何總是遲到?)那沒有獲得賠償的人呢? 又賠償真能代表實質的正義嗎? 從另外一個方面想,我們都會說媒體為國家公權力之外的第四權, 要求國家公權力不得干涉介入通訊傳播的自由等。 然而,當這樣的媒體公然的,普遍的,持續性的侵害特定/不特定人的權利時, 吾人似乎無法再高聲呼喊”請媒體自律,請媒體自制”的口號! 究竟,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在這兩者間找到一個衡平的法則? 而這樣的法則,是可以積極的,正面的,直接處理並面對個案的。 是立法規範?!民間監督?!自制自律?!或是......?! 如果星期二沒有辦法出席,我想問的問題就在這邊,煩幫我轉告。 ※ 引述《ninalazycat (LAZYCAT)》之銘言: : 這已經超級超級侵犯隱私與人權了吧 : 真是死蘋果 爛蘋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6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