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H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台灣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並無專法,而是散在各種條文中。 那判斷對隱私權有無受到侵害的標準,我只知道美國是這樣的: 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侵入私人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寧靜。 公佈私人資料使人困窘。 發表錯誤資料,扭曲個人形象。 平常跟自己好朋友在一起的時候,應該不會一直跟對方說"你侵犯我的隱私權吧" 通常是對一個比自己大、跟自己有點距離的人或機構(新聞媒體或國家機器), 才會這樣子去說。 但也不是分得這麼絕對啦,那麼要讓渡(偷來的兩個字)到什麼程度, 我也不曉得。 但隱私權也保含了"扭曲",也就是錯誤再現, 那其實我們看到的每則新聞都侵害了被報導者的隱私權啊, 除了有權有勢有資源操縱媒體的人以外。 ※ 引述《Tautou (over the rainbow)》之銘言: : ^ ^ 我剛剛在朋友的版亂逛,剛好看到有人提了這個東西 : 我之前也沒有想過耶... : 廣告上不是會標榜看到有趣好玩的人事物 馬上用手機拍下來的情節嗎... : 照相手機 不知有沒有違反個人隱私權 / 肖像權呢? : 昨天也很高興可以有這樣的機會聊天唷... : 其實每次講師說完內容,要馬上提問什麼似乎有點不容易 : 都是停留在問題模糊的階段 不過總是有所啟發的! : 所以你們別擔心呀,真是辛苦了...謝謝你們~~! : 阿~~我也好想去營隊喔...> <"" : 唉 我再跟實習機構爭取看看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