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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媽媽是觀光客 三月 12th, 2008 上星期五接到一個個案,一個台灣人在緬甸結婚,有兩個小孩,分別是國小跟幼稚園。 可是他們結婚十多年, 孩子的媽媽依然被台灣當作「觀光客」,領事局只發給180天的停 留簽證。 他不知道為什麼,每天辛苦靠著開計程車維生,扶養兩個小孩。好不容易把媽媽從緬甸接 來台灣,我們的領事事務局卻不肯發給依親簽證。 數十年的投保記錄跟計程車營業登記證,以及兩名中華民國國籍的小朋友,對領事局的官 員來說叫做「經濟條件以及結、離婚紀錄尚有虞慮等情,研判仍有觀察之必要」。同樣一 份文件,我自己加上一位法律系教授、一位移民研究教授以及一狗票的NGO工作者,大家 都看不出有啥問題。到底是哪裡有疑慮呢? 嫌他不夠窮嗎?一百八十天就要出境一次,入出境跟申請間證的費用,只會讓他們變得更 窮。 發揮一下社工學生的想像力。如果我是他小孩子就讀學校的社工,看到小朋友繳不出學費 或是付不出午餐錢,也許我會設法到社會局或其他民間團體申請減免與補助。但諷刺的是 ,社會局所補的這個洞,竟是同為政府單位的外交部所造成的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86.58 ※ 編輯: kshcp 來自: 203.70.186.58 (04/08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