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了解沈野到底是怎麼解釋《獨家報導》揭露璩美鳳被偷拍一事,我們去翻閱了
過期的《獨家報導》。沈野在《獨家報導》中有一個【沈野風雷】的專欄,筆風強悍,正
是沈野發表個人言論的空間,他在這個專欄裡發表了不少他對璩美鳳偷拍光碟一案的態度
。
在第七○○期獨家報導(元月4日~元月10日)的【沈野風雷】中,沈野針對新聞局長
蘇正平發表「蘇正平干涉司法該當何罪」一文,文中反駁新聞局長蘇正平對《獨家報導》
揭露璩案之批評,並且對新聞光碟的立場振振有詞。文中說:「《獨家報導》之附贈光碟
是因為該六九八期全以璩美鳳激情為專題,附贈新聞素材光碟是為了補強平面報導之不足
,也為了揭開璩案新聞事件之疑雲。是新聞媒體責無旁貸的天識,應當大書特書,予以喝
彩與讚揚。怎可斥為『以最醜陋的商業手法銷售偷窺的產品。圖利個人經濟利益』呢?」
我個人同意對於政治人物的私德,須以高標準來評判,因為在管理眾人之事之前,若
連自己的事都無法管理好,如何能信賴地把國家眾人之事交付這個人?但是對於《獨家報
導》附贈偷拍光碟一事無法苟同。如此之行為,並非滿足了民眾知的權利,而是藉以新聞
自由的高尚理由,達成商業銷售,嘩眾取寵之目的。我的理由如下:
一、
就沈野所言,「附贈新聞素材光碟是為了補強平面報導之不足,也為了揭開璩案新聞事件
之疑雲」,但我個人不認為此片光碟補足了新聞的不足。因為此則新聞的重點,是璩美鳳
個人身為政治人物但行為失當。但是失當的內容詳情,並非此則新聞的重點;而且到底是
不是她?所謂「疑雲」是不是讀者看了光碟能揭開?也不是由讀者自己來評斷。我們不用
了解他們發生過幾次性行為,他們在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說了什麼話,或是他們的身材如
何,所以對於偷拍的內容,並未對這則新聞的重點有所補充或證實。證實的工作是檢察官
的工作,仔細分析光碟是檢察官的事,其中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更是檢察官的事,
和我們一般平民老百姓沒有什麼關係。和一般人有關係的,是這些政治人物是否有行為失
當,媒體一起幫忙監督罷了。所以我認為對於事件本身的確是要報導的新聞,但是就偷拍
光碟,《獨家報導》實不宜散佈,因為這裡璩、曾兩人的行為過程與公共利益無關;到底
是不是璩美鳳的這個所謂「疑雲」也並非由一般民眾自己審判。
二、
從資料取得的合法性來看,的確是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資料,且明顯地侵犯到當事人之隱
私權。對於隱私權的問題,資深教授呂光曾經提出,隱私權是保障個人私生活能不受干擾
,非經個人同意,對公共無關無益之事,不得對公眾公開,姓名、肖像不得擅自使用。而
在這裡我認為偷拍光碟的「內容」是和公眾無關無益之事,所以屬於侵權行為。民眾是有
知的權利,但是要知道什麼?對光碟內容而言,這裡的「知的權利」是因為傷害到公眾權
益所以要知道,還是純好奇?這應該是立即可判的。如果沒有光碟,這期的銷售量是否會
大大不同?
三、
如果《獨家報導》僅報導「璩美鳳與有婦之夫發生不當關係」等報導,我個人覺得是可以
接受的,畢竟她是一個政治人物,私德不當理應被報導。但《獨家報導》中的報導模式,
不只公開偷拍光碟的內容,且文章中有很多處評論,重點都放在璩美鳳個人的外表形象和
行為不符等等。民眾有多少人搞得清楚其實璩美鳳犯了什麼罪?曾仲銘又犯了什麼罪?偷
拍犯了什麼罪?《獨家報導》贈送偷拍光碟又是否合法呢?其實從法律上看,璩美鳳和曾
仲銘犯通姦罪屬刑事責任,但屬於告訴乃論;璩美鳳另外也有對曾太太人格權侵犯的民事
罪,也是屬於告訴乃論。郭玉鈴的偷拍行為,犯的是刑事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獨
家報導》的行為,為妨害風化罪之散布猥褻影像,反而屬公訴罪,逃都逃不掉。對於這些
犯罪事實,媒體是否也有報導的責任呢?讓民眾了解事實真相,理應也要包含這部份才完
整,但《獨家報導》在這部份顯然就沒有做得很好,在報導的完整性上就明顯有缺漏。沈
野只顧著大唱其新聞自由受到侵害,說這是政治迫害,可見他更應該讀點書把新聞自由言
論自由的定義搞清楚。憲法第11條的確規定人們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即包含這一條之內
。但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在若妨礙他人自由、出現緊急危難、侵害到社會秩序、妨害到公
共利益之時,就不適用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部份。可見此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刑
法第235條在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不違憲的。在這些法條的規定下,我們可以了解到新聞
自由是有限度的,今日我們可以感受到散佈偷拍光碟明顯地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沈野提出
新聞自由來濫用,只更是感覺身為新聞人,對最基本的新聞自由的定義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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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妨害家庭罪 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刑法第 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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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七○○期的【沈野風雷】中亦提到,「請教蘇正平先生,閣下無視郭玉鈴之暗裝針孔與
璩美鳳互相鬥法的傷風敗俗事實,無視該激情光碟早已泛濫成災,無視新聞局有不肖官員
放任、包庇一般色情光碟片的流行無阻。閣下之裝聾作啞,充耳不聞,若非《獨家報導》
隨刊附贈新聞光碟片,閣下會大夢初醒嗎?……反把揭發事實真相的《獨家報導》痛斥為
『最醜陋的商業手法』,這便是你之『人類社會文明最起碼的道德水準嗎?』」沈野能說
出這番道理,可見他對一些社會現象的黑暗非常了解,試問,《獨家報導》又為何願意同
流合污,一起和他所謂低道德水準的人一樣,以散布猥褻光碟,造成妨害風化的罪行呢?
既然媒體要以比較高的標準來檢視政治人物,可見就是希望政治人物不宜知法犯法,應以
身作則;那媒體不也是一樣嗎?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不是應該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嗎?
《獨家報導》這件風波,使得新聞自由這個觀念再度拿出來辯論。它的限度在那裡?
「知的權利」又有多大?我想在這件新聞事件過後,都值得我們傳播人好好思索,定位我
們在這個類似事件中的角色和任務。
2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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