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這篇社論有點小小感想:
確實,獨立董事制度是有它的缺失
只是完美的制度不存在正如同完美的絕望不存在一樣
如果我們因為美國安隆以及世界通訊設置了八名獨立董事卻仍暴發弊案
就要全盤去否定掉這個制度本身的價值
我想不但稍嫌速斷而且有被譏為失敗主義者之嫌
重點應該在如何更加的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例如提高獨立董事的待遇以及妥善解決兼職過多的問題等
(記得余雪明曾說在我國實務上獨立董事一個月的待遇約台幣五千)
另外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監察人制度是師法於歐陸,
而既然我們在政策上決定要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似可考慮將監察人制度廢除
附帶一提原作還說錯了一點
獨立董事其實是比監察人更具獨立性的
因為他除了不能與公司的管理階層或是大股東有一定的親屬或業務關係之外
還要具有與公司業務 財務 或是法律上的專長
比起現在實務上監察人動輒是董事或經理人的小姨子外甥
我想獨立董事制度就算不是一百分至少也能勉強及格了
因此就引進獨立董事這個制度於我國我大致上是持肯定態度的
剛剛看到這篇文章一時興起就寫了點心得啦
因為不是搞經法的如有說錯還請見諒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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