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研讀刑法的時候 常常會去解決構成要件的問題
但 除了比較可以討論的如 竊盜 搶奪 侵占等 會去討論
主觀 構成要件之外 其實 我們在 寫題目的時候都會輕筆帶過
依 客觀的行為發生 而去說明 該主觀的構成要件該當!
如題目寫 甲殺乙 或甲 因~一時氣憤~ 殺乙
就確定 甲有殺人 或 義憤的 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當然 這是寫題目 但實際上的想一想... 雖然
刑法上的意圖 非僅含一般人所謂的動機 但........
如殺人罪 所指 絕非 客觀上 有人被人殺害而以
所以 我們須去確認 殺人者的 ~動機~ 就是 主觀上 為什麼殺人!
這個為什麼 在一般人的心理 就是 發動驅使行動的 ~根本情緒~
那有粉多種類啦~ 如愛恨情仇 利害慾得 或其他~
但 我的問題是 ~殺人~ 本身不可以當作動機嗎? 殺人 一定要有為什麼嗎?
那 跟 義憤 或 是不是親愛的至親尊長 又有什麼差別?
還是 因為 太純粹 所以 單純的想殺人 所以.......
變成一種 ~變態,不合常理~的心神喪失
所以 不應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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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著窗看這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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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讓這距離 維持一點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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