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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研讀刑法的時候 常常會去解決構成要件的問題 但 除了比較可以討論的如 竊盜 搶奪 侵占等 會去討論 主觀 構成要件之外 其實 我們在 寫題目的時候都會輕筆帶過 依 客觀的行為發生 而去說明 該主觀的構成要件該當! 如題目寫 甲殺乙 或甲 因~一時氣憤~ 殺乙 就確定 甲有殺人 或 義憤的 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當然 這是寫題目 但實際上的想一想... 雖然 刑法上的意圖 非僅含一般人所謂的動機 但........ 如殺人罪 所指 絕非 客觀上 有人被人殺害而以 所以 我們須去確認 殺人者的 ~動機~ 就是 主觀上 為什麼殺人! 這個為什麼 在一般人的心理 就是 發動驅使行動的 ~根本情緒~ 那有粉多種類啦~ 如愛恨情仇 利害慾得 或其他~ 但 我的問題是 ~殺人~ 本身不可以當作動機嗎? 殺人 一定要有為什麼嗎? 那 跟 義憤 或 是不是親愛的至親尊長 又有什麼差別? 還是 因為 太純粹 所以 單純的想殺人 所以....... 變成一種 ~變態,不合常理~的心神喪失 所以 不應該罰!?!?!?!? --             。   o                 。 ○ ---隔著窗看這世界--- o                  。 。 就讓這距離 維持一點點---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