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們請利用球員的練習出缺席率,與教練體育成績評分多做配合,而這點需要幹部們
和洪教練多做溝通和協調,如此一來球隊管理上才能更有制度化一些。
89年9月1日89學年度第1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0日94學年度第3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一至三年級代表隊學生均需至專長班修課,選入專長班者由教練考核成績。
第 二 條 一至二年級代表隊學生因故無法至專長班修課或因未設有專長班時,則修讀一
般必修班級課程,其體育成績考核為任課老師佔百分之四十,教練佔百分之六十。
第 三 條 三年級代表隊學生,除在專長班修課者外,必須選入一般必修班級課程,惟不
需上課,其體育成績由教練考核。
第 四 條 四年級代表隊學生之體育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選修者,由任課老師考核成績,教練評分列為獎學金或畢業獎之參考依據。
二、重修一、二、三年級者,依照本要點第一條至第三條之規定處理。
第 五 條 本要點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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