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VS和平篇
伍、對募兵制之意見:
一、兩次美、伊之戰,美軍均快速獲勝;美軍是實施募兵制的國家,戰時
雖招募後備人員參戰,惟奉召參戰之人員均曾長期服役軍中,已有多年經
驗。儘管美軍平均年齡遠較以義務役為主(18歲進入軍中服役18個月)的伊
拉克軍人為大,但戰力卻遠超過伊拉克軍隊。
二、伊拉克自由作戰期間,以美方為首的聯軍部隊,雖號稱有數十萬之眾,
而實際手執武器直接參與伊境內戰鬥之軍人,僅約14萬人(其他均為戰鬥支
援人員),於敵境內,面對超過45萬大軍之伊軍部隊,美軍攻勢卻勢如破竹
,二週以內即兵臨巴格達城郊。從現代戰爭的角度觀察,美伊戰爭實際
上是由數量少然經驗豐富的職業軍人,運用高科技的武器裝備,痛殲數量
大然經驗欠缺,且武器裝備老舊的非職業軍人。
三、現代戰爭已非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靠人數多,經短期訓練即可開赴
戰場贏得勝利的年代。高科技的裝備武器,精準的命中率,已使戰爭的型式
完全不同於以往,然高科技的武器裝備價格昂貴,且需要長時間的訓練,方
能臻於熟練,由於科技的進步快速,一段時間未涉獵或施予訓練即不能跟上
科技的腳步。目前國軍採服1年義務役之兵役制度,戰力實難有高度之期望,
因此改為募兵制確有迫切之需要。
四、募兵制之遂行應集思廣義,參考世界各國募兵制之狀況截短取長;受限於
採募兵制後,國防人事費用勢必增加,因此要植基於寧缺勿濫,要以每一個
兵員都是一份有效的國防力量,來規劃國軍的戰力。
五、伊拉克號稱有逾百萬後備兵員,可一次召集65萬人參與作戰,然美、伊
戰爭因作戰期程甚短,伊軍迅速潰敗,幾未實施後備動員。未來台海如不幸
發生戰爭,作戰期程判亦難持久,欲藉僅有1年經驗之後備兵員來影響作戰,
結果恐將落空。且戰爭在本、外島進行中,後備兵力在砲火下,由召集經訓
練再投入作戰,實非易事。現行之義務兵役制度,國軍於平時投入相當人力
、財力整備,而實際效用卻甚微,不如將人力、財力投注於更有需要的國防
事務上,重新研擬兵役制度,使青年學子於暑假期間入營,經符合憲法規定
之短暫軍訓教育,增進國防科學知識,砥礪健全人格,激發愛國情操,建立
國防意識後,即可輔導其進行職涯規劃,為建設台灣而努力。對於這些僅有
短暫軍訓,無經驗的後備人力,平時無須再實施點召,戰時雖仍納為後備動
員管制,亦僅依其民間專長,擔任如災後搶修(救)及基地搶修等簡易任務,
目的在減輕正規軍的負擔,使其能全力從事戰鬥及殲敵。
六、採行募兵制,依馬總統之政策宣示,要在4-6年內完成,國軍員額下降至
20萬人,如以每員平均軍中服役20年來計算,每年需召募一萬人方能滿足需求
(另國防白皮書中所述,士兵八萬人如以每人服役4年計算,則每年需招募二萬
人),在現在少子化的年代,如不大幅提昇軍人待遇及生活環境,每年要召募
如此眾多的優秀人才赴軍中任職,恐非易事,如要在4-6年內達成20萬人的目
標,更是困難重重。本人建議作法如下:
(一)採精兵制後,兵員為何是20萬人?應從國家財力、人力來源、兩岸政治氣
氛、武器裝備獲得能力、數量,及戰時我已無可供徵召之大量後備人力等相關
因素考量,再行計算後決定,並逐步達成。
(二)開源亦要節流,凡對國軍戰力無幫助之單位考慮予以裁併,列舉如下:
1.施行募兵制後,爾後已無義務役人員,後備司令部功能降低,可大幅縮減編
裝,僅負責常備人員退役後之動員,新兵訓練可由陸軍成立新訓中心執行。
2.憲兵無關軍事之勤務均予取消或交由警察執行,依任務需要併入各軍種,憲
兵司令部亦予縮編。
3.無效武器裝備汰除:各軍種均有大量使用多年效果不佳且維護困難,早該汰
除之無效武器裝備(如海、空軍40砲、陸軍老舊裝甲車等)。汰除裝備除因未來
新購武器需保留之必要編裝外,其餘編裝裁撤,人員歸併。
(三)考慮成立國防軍:
現行之國防體系,偏重於文人領軍思維,忽略了台海作戰環境有其特殊及急迫
性,組織編裝疊床架物,非常不適於突發狀況之快速反應,致有貽誤戰機之虞,
建議配合募兵案一併檢討,說明如下:
1.三軍各司令部裁撤,各軍種軍團級指揮部更名為司令部,直接由國防軍總司
令指揮,以減少指揮層級及幕僚人力浪費;軍級及軍團級單位再予減併(如:三
軍教準部合併,陸軍軍團轄區擴大而數量減少,海軍陸戰隊更名特戰部隊併入陸
軍,海、空軍基地警衛責任由陸軍負責),旅級以下部隊再精實減併,後勤由國
防軍司令部直接指揮。
2.三軍官校及各專業軍校簡併,集中於一或二處,以統一運用師資,減少行政幕
僚人力。
3.其他凡不能對國軍戰備確有效益之單位及部隊均應通盤檢討,減併或裁撤。
(四)檢討軍人轉任軍訓教官制度,使軍人回歸本務,減少員額負擔。
(五)退役年限及退修俸制度重新檢討:
1.先進武器裝備極需由有經驗者操作,現行上尉15年、少校20年、士官50歲強制退
伍之制度,使有經驗者不能留在軍中多作貢獻,殊為可惜,應依工作性質及對年齡
、體能的需要通盤檢討。
2.軍人退休俸配合現行退役年限於役滿20年即可開始支領,年僅40餘歲有經驗之青
壯軍、士官即開始支領退休俸,所遺職務又需重新招募,導致國家財力雙重負擔,
也是青壯軍人規劃提早退役之誘因,應結合募兵制,並參考公勞保退休制度,重新
規劃研擬符合軍人特性之退休制度,然為減少對現役者的衝擊,宜從新招募者開始
實施。
(六)軍、士官及士兵之比例要務實檢討,現暫定之官士兵比率為4:8:8應有彈性,
必須考量國情、招募能力、升遷限制、獲得人員之能力、數值是否符合現代軍人需
求,再決定各階比率。強制規定各階員額,可能落入不能獲得所需員額或人員能力
不足之困境(可參考其他募兵制國家現行制度與作法)。
(七)募兵制實施後,軍人之待遇,未來發展及管理(如:留宿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亦
要通盤檢討,以利優秀人才之招募及長期留營。
七、綜上所述:採行募兵制後,轉換期間工程浩大繁雜,於4-6年內完成實非易事,
必要時可採先編實空、海軍,再編實陸軍之方式,逐年完成。
陸、鐽陣案之後:
一、每次向國外採購高價軍事武器裝備,合約中均簽有工業合作(ICP)計畫,裝備採
購價款因而高居不下,惟外國廠商多未依約執行。
二、工業合作是由廠商回饋,於國內投資設廠,以協助國軍建立維修能量為優先,
其他民間工業合作為次;工業合作對國外廠商是責任,也是壓力,為協助國軍建立
維修能量,部分涉輸出許可之維修技術及裝備,廠商仍須依約執行在台建廠,技術
成熟後,甚至可接受其他國家之裝備委修,而成良性循環;惟多年來,因雙方執行
欠積極,未見成效(經濟部工業局為負責單位),致國軍各高科技裝備成軍多年後,
部分工廠階段維修仍需依賴原廠執行,不僅浪費公帑且不能掌握維修技術。
三、廠商因簽下工業合作協議,為減低投資風險,已將相關成本轉嫁於裝備價款內,
如不依約執行,則是對我方之二度剝削,且我國軍欲建立自主維修能量之意圖,亦將
落空!鐽陣案在此一背景下成立原無可厚非,惟前政府卻將此一對國防影響深遠,對
民間工業合作有利的計畫,為避免立法院監督,於選前改以委商執行,而其負責人又
採政治任命,致衍生成政治事件,全案目前已停止運作,對國軍後勤影響至深!
四、建議工業合作案勿再延宕,應回歸經濟部主導,並擴大編組專案專責,加速推
動!國防部則應積極參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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