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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 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上述二項不適用 貴學會所辦理之歌唱比賽。因此在申請表件上仍須提出各著作擁有 者之授權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6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