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家重點公園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中國大陸建設部日前公布「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明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之功能,
不得侵占國家重點公園之用地,
不得出讓或變相買賣國家重點公園之資源,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已占用國家重點公園土地、房屋者應遷出。
該「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公園,係指具重要影響及較高價值,
且於全國有典型性、示範性或代表性之公園。(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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