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gentWu (梵蘭特邊境)》之銘言:
: 第 358 條
: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3 條
: (告訴乃論)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你這是想表達什麼 ?
是想讓大家以為清流連結不是你貼的嗎?
實在是太幼稚園小朋友了
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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