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慢車駕駛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七十四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七十五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六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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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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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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