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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們在解送一個女通緝犯時 因為她拒絕上銬 所以被我們強制上銬 所以雙手破皮淤青 現在她向立法院、監察院投訴= = 還要告我們傷害~(呵呵~我好害怕喔~) 兩院皆來函要我們詳述通緝犯上靠的依據~ PS那瘋婆有乖乖待在留置室內 除了刑訴法第87、90條 及警職法第20條外 還有相關法條或規定可供引述嗎? 幫個忙~ 希望大家集思廣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FIEMKI:學長 她告不成的啦 不用理她 04/16 14:17
al3418:解送人犯辦法第五條~ (-^-)d 04/16 14:33
Aidrux:那兩個單位的法制室是裁撤掉了逆?是不會自己查喔? 04/16 15:11
gsachong:你該慶幸她可能不正 所以記者不想報 04/16 16:42
paulluke:他們大概忘了大直那位學長是如何過逝的R.I.P 未上銬 04/16 17:04
wwrest:其實二樓的就可以了 國賠這種東西寫越少越好 04/16 17:40
wwrest:有問題再問吧 04/16 17:44
knightking:這2院真是OOXX....乾脆出事別找警察啊... 04/16 19:29
gn7722:好屌喔 通緝犯還會到監察院投訴 04/16 19:32
ultramanleon:最後他送你比例原則...然後又在媒體前哭哭!! 04/16 23:37
ultramanleon:立法院??問他法規不是你們訂的嗎?問我們幹嗎?? 04/16 23:38
wayne5000:簡單一句 依法律規定上銬 其他讓那些官去想辦法 04/16 23:55
franktassone:這怎麼會是你在想? 除非原po是法制室的! 04/2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