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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 不受前二條之限制。所以原po被檢舉只要附上此條該行為應該沒有爭議....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該構成要件明文為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且要與事實不符 的情況下...原po因該沒有卡到上述案件,故與構成要件不符.... 以上為小弟個人見解.... 其實常常會遇到不懂法裝懂的人..我覺得吃這行飯就要習慣啦... 有理說不清就是這樣....身為執法者,法律就是我們的專業... 被處分就補回來...不然一直幹在心裡其實結果還是不會改變... 看開點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63.49
ktx12345:看錯....刑法第309條誹謗罪:構成要件要散布於眾..不符合 08/13 19:05
knightking:誹謗哩???誣告我是沒考慮.... 08/13 19:06
ktx12345:sorry啦!!不過散布於眾這個要件還滿嚴格的...... 08/13 19:08
knightking:感謝KTX大大~~研究一下怎麼利用EMAIL.... 08/13 22:08
ultramanleon: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歸堆定....處分一定到!! 08/14 01:06
freakevelyn:算了啦 以後你會遇到的神經病還很多 每個都這樣玩 08/14 04:11
freakevelyn:累的是你自己 不要想說要制裁這些神經病 08/14 04:12
freakevelyn:你制裁了一個 還有千千萬萬個 08/14 04:13
littlejohnny:遇到刁民警察就要忍氣吞聲嗎 = = 08/14 08:21
king0820:也真的只能忍氣吞聲,這就是警察的工作 08/14 20:14
knightking:研究存證信函中.... 08/15 08:31
tmac8300:走民事看看.. 08/15 13:39
UponSunrise:我也覺得民事可行 08/15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