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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sonInTc (聖)》之銘言: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 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 : 規定在哪?? : 又是內規?? : 還真是帝王條款 : 沒錄音就記申誡?? : 身為督察體系的長官不該自己去發掘真相? : 還是真相就是..... : 哈!沒錄音!我又賺到一支嘉獎了! 這位學長, 督察人員處理民眾投訴案件或是簽處分, 是沒有相對獎勵的.... 怎麼會認為督察人員處分同仁是賺嘉獎呢? (另,我們公司是沒依規定錄音,記劣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35.189
Ouiful:他說的應該是機關駐地的那個吧... 台北縣另有蠢規定 10/31 20:17
ak7788:SO?? 10/31 22:59
iv80804:沒有規定錄音記劣績應該是你公司還沒學到吧 10/31 23:59
P1986625:新北市沒錄音申誡乙次,只要是用E聯網開案的都要。 11/01 08:26
wayne5000:台中市沒錄音 也是申誡一次 11/01 10:30
mingly:未依規定,規定寫在哪? 11/02 03:45
UponSunrise: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11/02 06:56
UponSunrise:這就是規定科科 11/02 06:56
cowterry:臺北市某分局沒錄音就是申誡 11/02 23:45
breeze2007:宜蘭也是沒錄音 申誡 11/04 00:04
gn7722:也是我沒有錄音筆ˊˋ 11/10 12:09
tyzzz:我們分公司現在要求錄影(有影像跟聲音) 只用錄音筆不行 11/11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