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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老師甲以輔導課業為由,將十二歲之學生乙帶回家中,以摻有安眠藥的果汁給乙飲 用,然後利用乙昏迷之際,與其發生性行為。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利用權勢性交罪 (B)乘機性交罪 (C)加重強制性交罪 (D)與幼童性交罪 沒有強制哪來的強制性交??還是我書讀太少 我讀到的都是若非強制則以和平方式當然論227或228兩法條競合以227 不是犯221為前提始能夠成222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62.17
pohaolin:補充答案C 11/09 21:38
hellemissary:強制乃是以各種手段致使其無法抗拒,所以下藥也算強 11/09 22:12
hellemissary:制.....自己亂猜的 11/09 22:12
V1121:都下藥了哪裡和平? 11/09 22:25
V1121:那跟年紀夠大的正妹就直接下藥搞定連227或228都沒有囉 11/09 22:26
UponSunrise:強制乃以手段致其無法抗拒為該當 符合222之要件為刑法 11/09 23:00
UponSunrise:強制性交罪之加重結果犯 另一說是以違背被害人之意願 11/09 23:02
UponSunrise:而為性交=>強制性交 11/09 23:02
UponSunrise:上述之另說違背意願是指與被害人之意思而為相反 11/09 23:03
h2j32000:12歲............. 11/09 23:27
antibody27:太今生了 11/09 23:40
kaichun1223:227的要件並非和平手段 而是被害人未滿14歲但願意 11/10 10:50
heavytissue:看到下藥直接選C 11/10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