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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省略)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省略)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這一條沒辦法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6.13
movefun:問題是... 這情形符合上述黃字的要件嗎? 12/26 10:07
shivox15110:不符合 第五款所指的其他人、車係指大眾而言而非指個 12/26 11:20
shivox15110:人,所以擋住私人的車庫是不能用第五款來移置的 12/26 11:23
shivox15110:如果說是大樓停車場的出入口就可以適用 12/26 11:24
Aidrux:敢問樓上之解釋 是否有依據??? 12/27 12:52
fanku:真的要拖拍個照片留證 最好連週邊有無人行通道一起拍~ 12/28 17:10
jhfjhf:請問 那用交叉路口10公內 這樣可以用嗎 12/29 16:00
edcason:路口10公尺可以.不過被開者以後可能會亂到你附近都要全開 01/07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