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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常接到上級長官的報案偵測 都要依規定扺達現場並回報勤指中心 而未依規定到達現場有時還會被處分 我想知道所謂的"報案偵測"法源依據 在哪?是內部施行細則嗎?還是..... 哪裡可以找到法條全文呢? 註:勿戰,只是純脆想知道法源依據 此文若是不適合在這版發文 等會會自刪po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snowday:會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呢? 12/26 21:02
Richthofen:我只知道以前有人在本轄報03結果真的發生02 12/26 21:04
Richthofen:結果那個人昨天離開本縣升到署裡去了 12/26 21:07
Richthofen:錯,是本市才對。 12/26 21:07
UponSunrise:只要是督導的都適用警察勤務條例第26條 12/26 23:39
blackskyz:找麻煩的呢??? 12/26 23:54
UponSunrise:這兩個意思不是一樣嗎??? (誤 12/27 00:14
snowday:比例原則!!!!!!!!!!!!!!!!! 12/27 11:59
peterpolo:上次報說有車禍@@~乾脆報說有鯊魚啦啦啦啦!! 12/28 00:22
ewolf:有次報搶奪呢,結果大概十幾個人到場XD 真想看看官的表情 12/28 15:26
nokias:竊盜案件偵測...還先跟假被害人套好一直演...超想罵髒話的 12/29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