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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裡先向各位說聲SORRY : 更正一下 : 小弟上一篇文章的有點弄錯了 : 如果是亂打110或是119應該是先用這條辦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 : 但要件為"無正當理由" : 身體不舒服是正當理由 : 只能說是道德瑕疵浪費社會資源 : 亂打119則另外違反上一篇提到的第八十五條第三款 : 而消防法第36條 : 第1.2款規定是謊報火警者及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 所以也不適用 : 結論就是 :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他 1.他沒擅吹警笛跟警號啊?這應該比較像是飆車族裝警笛可以罰的條款 在他的精神認知裡他報警也是有正當理由的...所以這條用不上 妨礙公務: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沒有強暴脅迫 雖然打了110我們不到場會被處分算是一種被動的'脅迫'(根本是瀆職吧..) 一樣不能罰啊? 非常想把他強制送精神科... 但是聽119的學長說他自己報了路倒進了醫院之後就落跑 讓我非常的想'依法行政'一下 綜觀法規及詢問資深學長的回答卻都讓我很無力阿阿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18.17.196
littlejohnny:如果是亂打110.119用七十二條辦沒錯啊... 06/01 14:05
littlejohnny:如果是亂打119還可以用其他法條辦 亂打這兩個能辦的 06/01 14:09
littlejohnny:法條種類不太一樣 06/01 14:09
littlejohnny:原PO這案件的情況 我要去問問學校的煥木伯伯... 06/01 14:14
UponSunrise:如果救護人員填寫那張就醫紀錄表(那張白色a4叫什麼?) 06/01 17:07
UponSunrise:他謊稱有ooxx病 到院後烙跑 應該是可以構成使公務人員 06/01 17:07
UponSunrise:登載不實 06/01 17:08
loveheyhey:消防法第36條,3000↑15000↓ 06/01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