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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民國台灣自由地區警察人員警械使用條例(民國100年7月11日重訂)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警笛、愛的小手、塑膠警銬及其他經核定打不死人 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需依規定穿著制服與防彈衣、防彈頭盔,並且將足以 資別身分之證件佩掛於不特定人皆可以看到之處。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立法院依事實狀況定之。 第二條: 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可以配置警槍之警察人員,不得配發警槍。 可配置警槍之警察人員除經過監察院公務員財產申報核定為非常富裕,應經各公立醫 療單位認定勇敢指數超過醫療標準值100各單位,且未婚,不怕被關。 第一項主官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第三條: 警察人員使用第一條所列警械之時機,一律為警察人員生命、身體已經遭受危害,非 使用警械將有住進加護病房之危險。 第一項危險之認定,為事後警察人員失去血量CC數判別。 第四條: 經主管機關判定可以配置警槍之警察人員,使用警槍之時機,一律為警察人員生命、 身體已經遭受特定或不特定對象以槍支等器械攻擊,且身體已經確實遭受傷害,非使 用警械將有住進殮房之危險。 第一條槍枝等器械,由立法院依事實狀況定之。 第五條: 警察人員使用第一條所列之警械與警槍時,除應作出明顯之警告,與使用警械後應立即 向各級長官、民意代表報告外,應立即向對象人家屬解釋使用警械之原由。 第六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如經對象人、對象人家屬、社會與論質疑,上述條款全部作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81.5
t88965:真的假的阿 看起來都好像蠻... 愛的小手 我笑了 07/12 23:58
staycos:我笑了XDD 07/13 00:05
tearrain:XDDDD 07/13 00:22
link916829:溫腥! 07/13 00:27
eternal309:怎能不推! 07/13 01:23
Minikin:第六條會考哦 太IMBA了 07/13 01:37
fluterway:淚推QAQ 07/13 02:11
iv80804:火速三讀通過!! 07/13 02:26
littlejohnny:疑!?有修訂嗎?原本就這樣不是? 07/13 02:43
windwave:原po適合考三等法制! 07/13 15:25
idanny:本來就是這樣吧XD 07/13 16:30
g243536:呵~申論題可以參考 07/13 18:06
linyolin060:可以轉joke嗎XD 07/13 18:44
moonking3599:水喔~~明年的警察特考必考題 07/13 20:44
jjunny:超合乎現在台灣的民情了 XDD 07/13 20:55
joedong0213:這不是已經公布實施了嗎? 台灣現狀正是如此 推中肯啦 07/14 20:01
xc32826:可以借轉嗎XD 07/15 00:14
myshadows:想借轉請自行取用~~ 07/15 09:29
john9222:XDDDDDD 07/19 05:07
ewolf:XDD 07/23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