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loser:叫他"自己"掏出來阿 或是"不小心"掉出來阿 04/07 21:51
→ loveloser:你以為毒蟲身上毒品都怎麼搜來的..... 04/07 21:52
推 Shiki210:不知道警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行不行 04/07 22:20
推 h2j32000:為了送醫救護有查證身分之必要,又當事人無法言語 04/07 22:23
→ h2j32000:不得已只好檢查其皮包內的證件,然後就剛好摸到那支槍 04/07 22:24
→ h2j32000:然後戒護送醫,因無法移送所以再傳真地檢請示隨案或函送! 04/07 22:25
推 jane7503:依美國stop & frisk 法理 先拍觸該酒客口袋 達相當理由之 04/07 22:30
→ jane7503:心證時,再依刑訴131逕行搜索,並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 04/07 22:32
推 jane7503:法理上或許可行,實務上可能要看檢察官如何認定了.. 04/07 22:37
推 kenro:就先摸摸了 說我幫你找電話聯絡家人阿 04/07 22:44
→ UponSunrise:呃 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裡白紙黑字寫給你的職權還要問? 04/08 00:54
→ UponSunrise:3樓說的是管束行為人的"行為" 酒醉不省人事就符合第1 04/08 00:57
→ UponSunrise:項了 然後管束時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4/08 00:57
→ UponSunrise:依法律得合法取得之證據幹麻要拖延時間阿囧囧囧囧囧 04/08 00:58
→ g243536:你這叫實務嗎? 是答題的理論巴~~實務就是你把槍來出來~ 04/08 14:20
→ g243536:看個真假~人家都昏迷了~怎麼拿給你~送醫院那你們就要戒護 04/08 14:22
→ g243536:當然是拖回公司啊~等酒醒啊~~想去跟護士LDS就去醫院 XD 04/08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