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13 (T.C.)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發問] 實務上的問題
時間Sun Apr 8 00:55:22 2012
※ 引述《joejoe21 (Blue)》之銘言:
: 這裡有個問題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教
: 員警抵達案發現場後,發現有酒客受傷昏迷在地,口袋中似有手槍之物體,
: 要如何取得該證物?法律依據為何?
: 我跟一位學姊討論出來的是先用警執法泥醉管束該名,拖延時間
: 再向檢察官請示。
: 請問各位有何看法
管見以為依現行刑訴法有關附帶搜索之構成要件而言
是無法對該員進行所謂的附帶搜索
但此情形可援引警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進行所謂的「拍觸檢查」(frisk)
此款規定乃基於保障執法人員值勤之安全
性質上屬於「行政檢查」
而非「司法搜索」
所以僅能使用所謂的「目視」或「拍搜」
而不可逕行作其他方面之搜索動作
若有合理懷疑在場第三人持有武器
基於維護生命安全之必要
執法員警得不經詢問而直接對該形成合理懷疑之第三人為發現武器的拍觸檢查
以防免在值勤的過程中遭受生命安全的危害
如果在拍搜過程中確認當時人未攜帶武器
那此動作便應停止
相對的
如果在拍搜過中產生相當理由認為所觸之物為應扣押物件
方可實施「取出」的動作
此過程最好有錄影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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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年,我拳打南山敬老院,腳踢北海幼兒園,一米以下全部放倒,
我在太平間裡一跺腳,「不服的給我站起來!」沒有一個敢喘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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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Sunrise:管束就可以了... 04/08 01:00
推 kg0978:雙份肉蛋堡 04/08 22:59